宝馨科技: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更新后)

来源:深交所 2017-09-22 08:4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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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514 证券简称:宝馨科技 公告编号:2017-071

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17年9

月2日、2017年9月8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刊载了《关于召开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公告编号:2017-062)、《关于增加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

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68);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发生;

3、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

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

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

以外的其他股东。

4、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 股东大会名称: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 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7 年 9 月 21 日下午 2:30 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2017 年 9 月 20 日-9 月 21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9 月 21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

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9 月 20 日下午 3:00 至 2017 年 9 月 21 日下午 3: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4、 现场会议地点:公司四楼会议室,苏州高新区石阳路 17 号

5、 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 股权登记日:2017 年 9 月 15 日

7、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东先生

8、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2 人,代表股份 228,428,582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2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2 人,代表股份 228,428,582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2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0 人,代表

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中小投资者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共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投资者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3、公司部分董事、全体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上

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拟投资采用高压电极锅炉蓄热供热参与电厂灵

活性辅助调峰项目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228,428,58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

2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0股。

2、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拟投资采用高压电极锅炉蓄热供热参与内蒙古

京科发电有限公司灵活性辅助调峰项目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228,428,58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0股。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228,428,58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陈思佳律师、孙巍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

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

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

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 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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