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7-09-20 09:0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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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公告

经查明,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勤上光电”)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3年度,公司的控股股东东莞勤上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勤上集团”)非经营性占用勤上光电资金日最高余额3,950万元,单笔最大金额4,456.85万元,截至2013年12月31日勤上集团全部归还上述资金。2014年1月至7月,勤上集团非经营性占用勤上光电资金日最高余额3,878.51万元,单笔最大金额4,125万元,截至2014年12月19日,勤上集团全部归还上述占用资金。直至2015年4月29日,公司才披露了上述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勤上集团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2.3条、《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3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4.2.2条、第4.2.3条、第4.2.6条、第4.2.10条、第4.2.11条、《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2.2条、第4.2.3条、第4.2.6条、第4.2.11条、第4.2.12条的规定,以及其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李旭亮,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温琦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2.3条、第3.1.5条、《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2.3条、第3.1.5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4.2.2条、第4.2.3条、第4.2.10条、第4.2.11条、《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2.2条、第4.2.3条、第4.2.11条、第4.2.12条的规定,以及其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公司时任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毛晓斌,时任财务总监胡玄跟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和第3.1.5条、《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和第3.1.5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和第19.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公司控股股东勤上集团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李旭亮,实际控制人兼时任董事温琦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公司时任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毛晓斌,时任财务总监胡玄跟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对于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上述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5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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