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讯达: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7-09-20 19:3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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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盛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公告

证券代码:300518 证券简称:盛讯达 公告编号:2017-115

深圳市盛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盛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7 年 9 月 19 日

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1、变更原因及日期

(一)《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 号)

为进一步规范增值税会计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

部”) 于 2016 年 12 月 3 日发布了《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 号)

的通知,根据该规定,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

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该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

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等相

关税费;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调整为“税金及附加”项目,同时

明确了其他增值税会计处理方法和财务报表相关项目列示,并要求 2016 年 5 月

1 日至该规定施行之间发生的交易由于该规定而影响资产、负债的,按该规定调

整。公司将 2016 年 5 月 1 日起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

税从“管理费用”重分类至“税金及附加”,2016 年 5 月 1 日前发生的税费不

予调整。

(二))《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

营》 (财会【2017】13 号)

2017 年 4 月,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规范持有待售的非流

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会计处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财政部颁发财会

深圳市盛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公告

【2017】 13 号《关于印发的通知》, 要求自 2017 年 5 月 28 日起在所有执行企

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执行。公司自 2017 年 5 月 28 日起开始执行上述准则,

并依据准则的规定对相关会计政策进行变更。

(三)《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 号)

2017 年 5 月,财政部颁发财会【2017】15 号《关于印发修订的通知》,要求

自 2017 年 6 月 12 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应对 2017

年 1 月 1 日存在的政府补助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对 2017 年 1 月 1 日至准则施

行日之间新增的政府补助进行调整。公司自 2017 年 6 月 12 日起开始执行上述准

则,并依据准则的规定对相关会计政策进行变更。

2、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于 2006 年 2 月 15 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

基本准则》和 38 项具体准则,后续颁布和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

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备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以下合称“企业会计准则”)。

3、变更后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于 2016 年 12 月 3 日发布的《增值税会计处

理规定》(财会【2016】22 号)、2017 年 4 月颁布《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

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财会【2017】13 号)和 2017 年 5

月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 号)中的规定

执行。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执行财政部于 2006 年 2 月 15 日及之后颁布的相关准则

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1、增值税会计处理

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 号)的要求,公司将 2016

年 5 月至 12 月发生的房产税 609.51 元、土地使用税 13,926.05 元、车船税

10,440.00 元、印花税 77,888.28 元从“管理费用”重分类至“税金及附加”,

本次修订仅对财务报表项目列示产生影响,对公司损益、总资产、净资产不产生

影响,2016 年年度报告中此项数据已按上述规定调整,不涉及追溯调整,不影

响当期及前期净利润。

2、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

深圳市盛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公告

知》(财会【2017】13 号)的规定和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

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并根据要求在财务报告中进行相应的

披露。该会计政策的变更对公司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

3、政府补助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 号)的规定,

公司在利润表中的“营业利润”项目之上单独列报“其他收益”项目,计入其他

收益的政府补助在该项目中反映,且同期比较数据不予调整。本次修订仅对财务

报表项目列示产生影响,对公司损益、总资产、净资产不产生影响,不涉及以前

年度的追溯调整。

综上所述,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涉及公司业务的范围,不会对公司 2017 年

度以前及 2017 年半年度财务报告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净利润产生

重大影响。不会对公司最近两年已披露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而导致公司

已披露的报告年度出现盈亏性质改变。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批程序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

章程等的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

次会议已审议通过了上述变更事项,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均发表了明确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影响比例超过

50%,不会对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的影响比例超过 50%,不会对定期报

告产生影响致使公司的盈亏性质发生变化。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的要求,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公司本次对会计政策的变更能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现时公司财务状况、 经

营成果和实际情况,能提供更可靠、更准确的会计信息,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

利益。该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所有者权益、净利润等指标产生实质性影响,

是合理的。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符合公司实际,符合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

则》相关规定。

五、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

1、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深圳市盛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公告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依据财政部的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

范性文件规定,能够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

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

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2、公司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于 2017 年 9 月 19 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或新颁布的会计准则具

体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和调整,是符合规定的,执行会计政策变更能够客观、公

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实施本次会计政策

变更。

特此公告

深圳市盛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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