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凯客车: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7-09-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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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和《独立董事任职及议事制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

作为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

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经过审慎讨论,就公司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

及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我们已提前并认真审阅了公司拟提交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相

关议案资料,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事前认可意见。

2、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对募集资金总额进行调整,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和政策的规定,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

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3、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为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江淮汽车”)、国购产业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购控股”)。江淮汽车与

国购控股分别与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二)》,调整各自的认购金额,其中,江淮汽车系公司控股股东;若按照本次发

行股票数量上限匡算,则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国购控股成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江淮汽

车、国购控股参与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行为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的关联交易是公平、公正、合理的,符合公司和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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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股东的利益,未发现存在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形;公司拟与江淮汽车、

国购集团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基于上述,我们认为本次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及相关事项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调整后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及相关议

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赵惠芳 李洪峰

张圣亮 周泽将

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9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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