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丽盛:关于签署《投资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7-09-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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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442 证券简称:普丽盛 公告编号:2017-040

上海普丽盛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投资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普丽盛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丽盛”或“公司”)于 2017 年 9 月

18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投资合作协

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现将相情况公告如下:

一、概况

公司于 2015 年 11 月 3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签署<投资合作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与顾凯伦先生共同出资设立江苏普

华盛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华盛”)。普华盛注册资本 2,500 万人民

币,主要从事液体包装机械的研发、生产、销售。公司占普华盛 60%股权,顾凯

伦先生占普华盛 40%股权。根据该次董事会决议,公司已于 2015 年 11 月 3 日与

顾凯伦先生签署《投资合作协议》。详细情况见本公司 2017 年 11 月 4 日刊登于

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上海普丽盛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

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5-044)及《关于签署<投资合作协

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45)。

现经双方友好协商,拟签署《投资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对原《投资合作

协议》中的部分条款做出修订。

二、投资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投资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协议(指原《股权转让协议》)第 3.1 条的约定做出修订:

1

原约定:

3.1 乙方承诺:目标公司 2016 年、2017 年、2018 年公司实现经审计的净

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下同)分别不低于 800 万元、1,000 万元、1,200 万

元。

现修订为:

3.1 乙方承诺:目标公司 2017 年、2018 年、2019 年、2020 年公司实现经

审计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下同)分别不低于 800 万元、1,000 万元、

1,200 万元、1,400 万元。

2.《投资合作协议》中的其他条款不做修订,继续有效。

3.本补充协议自各方签署并经普丽盛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因本协

议引起的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本协议签署地

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三、投资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审议情况

本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

议审议通过,无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独立董事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同意的

独立意见。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关于签署<投资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决

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次变更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兼顾维护公司及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符合上市公司的长

远发展及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是较为妥善的处理方式。公司董事会同意《关于

签署<投资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

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出具事前书面认可意见,认为:本次《关于签署<投资合

作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本次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兼顾维护公司及相关各方

的合法权益,符合上市公司的长远发展及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是较为妥善的处

理方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关于签署<投资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

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关于签署<投资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决

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次变更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兼顾维护公司及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符合上市公司的长

远发展及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是较为妥善的处理方式。公司监事会同意《关于

签署<投资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

三、备查文件

1、《投资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

2、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3、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4、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上海普丽盛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 9 月 18 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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