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智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证券时报 2017-09-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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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相

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聘任、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

提名程序、聘任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合规。

2、经认真审阅本次会议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专业

素养等资料,我们认为本次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

条件,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

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

在深圳证券交易规定的其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聘任陈昊旻先生为公司总裁,聘任林材松先生、刘捷先

生为公司副总裁,聘任黄文郁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上述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自

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为止。

二、关于终止温州仁智开发创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设立的独立意见

本次设立基金相关的合作自协议签署以来,公司尚未出资,同时未有实质性

实施和进展。本次终止基金的设立,为公司经营管理层审慎考虑的决定,且本次

终止基金设立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实质性的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本次终止基金设立的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我们一致同意本次终止

基金设立的事项,并将本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参与发起设立产业并购基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以自有资金投资参与发起设立产业并购基金,符合公司发展的战略,有

利于促进公司开展资本运作,借助专业投资团队及其管理理念推动公司投资业务

的发展和探索股权投资的商业运营模式,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

司股东利益的情况,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发起设立产业并购基金事项,并将本事项

提交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曹 晓 伦 冯 芳 王 晓

2017 年 9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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