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相
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聘任、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
提名程序、聘任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合规。
2、经认真审阅本次会议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专业
素养等资料,我们认为本次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
条件,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
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
在深圳证券交易规定的其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聘任陈昊旻先生为公司总裁,聘任林材松先生、刘捷先
生为公司副总裁,聘任黄文郁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上述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自
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为止。
二、关于终止温州仁智开发创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设立的独立意见
本次设立基金相关的合作自协议签署以来,公司尚未出资,同时未有实质性
实施和进展。本次终止基金的设立,为公司经营管理层审慎考虑的决定,且本次
终止基金设立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实质性的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本次终止基金设立的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我们一致同意本次终止
基金设立的事项,并将本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参与发起设立产业并购基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以自有资金投资参与发起设立产业并购基金,符合公司发展的战略,有
利于促进公司开展资本运作,借助专业投资团队及其管理理念推动公司投资业务
的发展和探索股权投资的商业运营模式,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
司股东利益的情况,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发起设立产业并购基金事项,并将本事项
提交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曹 晓 伦 冯 芳 王 晓
2017 年 9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