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经 2017 年 9 月 18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定期报告
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欢瑞世纪联
合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相
关规定和要求,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所有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
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财务数据、需报批的重大事项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内控制度的要求,对公司
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重大
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
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
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六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提出的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
报送。
第七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
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公司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外报送信息前,应由经办人
员填写对外信息报送说明,经部门领导、总裁审批,并由董事会秘书审核,报董事长批准
后方可对外报送。
第八条 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同外部单位签订保密协议,督促外
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九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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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十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
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一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已
披露该信息时除外。
第十二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本公司报
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
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本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
益;如涉嫌犯罪的,将由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相悖的,从其规定。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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