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经 2017 年 9 月 18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
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
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
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订本议
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
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委员中至少有占半数以上的独立董
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
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或副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
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总裁任投资评审小组组长。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1、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2、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3、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4、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5、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6、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
的资料:
1、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
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2、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3、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
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4、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
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
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现场表决方式召
开,也可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采取通讯表决方式召开的,以委员回传的表决票确定参
会人数和表决结果。
第十五条 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
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
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
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
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相悖的,从其规定。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经合法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
效。
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