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杜(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20 号—员工持股计划》
(以下简称“《备忘录第 20 号》”)及《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北京金杜(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
受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名家汇”)委托,就公司拟实
施的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
股计划”)相关事宜提供法律服务。
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本所已于 2017 年 9 月 12 日出具了《关于深圳市名家
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
书》”),金杜现就公司修订后的《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
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修订稿)
等相关事项(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修订”)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构成本所已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除非另有说明,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声明和假设及释
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1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
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必备的法律文件之
一,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告。
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做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
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
其他目的。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补充法
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修订的合法合规性
2017年9月15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
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修订稿)的议案》及《关于公司
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对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
十八次会议及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员工持股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进行了修订,主要修订情况如下:
公司前期拟定的《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中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设立后将委托
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资产管理机构成立“天启【2017】397号名家汇
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进行管理,根据办理的实际情况,为了推进员
工持股计划的顺利实施,现变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机构为陕西省国际信托
股份有限公司,并成立“陕国投天启【2017】397号名家汇第一期员工持股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进行管理。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深圳市名家汇科技
2
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其他主要内容不变。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仍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的相关
规定。
二、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修订涉及的法定程序
(一) 根据公司提供的会议文件及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的公告,截止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修订已经履行了如下程序:
1. 公司于2017年9月15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摘要(修订稿)的议案》及《关于
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
划的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九)、(十一)
项的规定。
2. 公司独立董事对《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摘要(修订稿)发表了独
立意见,认为修订后的员工持股计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
情形,亦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将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提高员工的
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有利于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的有效结合,
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因公司两名监事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关联监事回避表决后,非关联监
事人数不足监事会人数的半数,无法对前述相关议案形成决议,故公司未
召开监事会审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修订相关事宜。
综上所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修订符合《试点指导意
见》第三部分第(十)项的规定。
3. 公司已与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签署《陕国投天启【2017】397号
名家汇第一期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符合《试点指导意见》
第二部分第(七)项的规定。
4. 公司已聘请本所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修订出具法律意见书,符合《试点指
3
导意见》第三部分第(十一)项的规定。
基于上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
次员工持股计划修订已经按照《试点指导意见》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所必
须的法律程序。根据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
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的有关规
定,股东大会已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修改事宜,故本次员
工持股计划的修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无需进一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修订的信息披露
(一) 2017年9月16日,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
九次决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修订稿)、《深圳市名
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稿)、《深圳市名家汇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说明的公告》、公司与陕
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陕国投天启【2017】397号名家汇第
一期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以及独立董事意见。
基于上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员
工持股计划修订已经按照《试点指导意见》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所必须的
法律程序。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员工持
股计划修订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公司已就本次员工持股计
划修订履行了现阶段所必要的法律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4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金杜(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杜(杭州)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
冯 艾
_______________
沈 娜
二〇一七 年 九 月 十八 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