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C&T PARTN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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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苏州天孚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在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中国 南京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
苏州天孚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在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苏州天孚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非
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
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以及中国证监会和司法部发布的《律
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
行)》等有关规定,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天孚
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委托,担任申请人向特定对象非公
开发行股票(简称“本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就本次发行事宜于 2017
年 6 月 13 日出具了《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天孚光通信股份有限公
司在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
天孚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在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上并称
“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现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71167 号)
提出的相关问题,及 2017 年 3 月 31 日起此后期间发生的事实,本所律师特对原
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有关内容进行了补充,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并构成其不可
分割的一部分。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继续有效,其中如与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本所在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以及声明
与承诺事项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另作说明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简称的意义与原
1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所使用简称的意义相同。
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要求,按
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如下:
第一部分 反馈回复
一、2016 年 12 月 16 日,申请人与深圳正唐等其他 8 名合伙人/合伙企业投
资设立苏州天孚一号产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申请
人对苏州天孚一号产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投资是否构成财务性投资;(2)
穿透核查其他 8 名合伙人,并说明其与申请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如有,请申
请人补充披露合伙协议的主要条款,并说明执行事务合伙人的管理费和其他报
酬的约定,利润分配及亏损分担的约定;(3)苏州天孚一号产业投资中心(有
限合伙)设立后是否有投资项目;如有,相关投资项目是否与申请人存在利益
冲突;请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反馈意见》一、重点问题
第 3 题)
(一)申请人(即发行人,下同)对苏州天孚一号产业投资中心(有限合
伙)的投资是否构成财务性投资
1、申请人投资于苏州天孚一号产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天孚
一号”)的情况
天孚一号拟定的规模为人民币3亿元,其中,申请人为天孚一号的有限合伙
人,认缴出资人民币1.35亿元;深圳正唐为天孚一号的普通合伙人,认缴出资人
民币300万元;其他出资人为天孚一号的有限合伙人,认缴出资合计人民币1.62
亿元。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天孚一号已完成首次缴款6,000万元,其
中申请人首次缴款2,700万元。
此外,申请人是天孚一号普通合伙人深圳正唐的股东,持有深圳正唐35%的
股权。
2、财务性投资判定标准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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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有关财务性投资认定的问
答》,财务性投资除监管指引中已明确的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
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情形外,对于上市公司投资于产业基金以及其他类似
基金或产品的,如同时属于以下情形的,应认定为财务性投资:
(1)上市公司为有限合伙人或其投资身份类似于有限合伙人,不具有该基
金(产品)的实际管理权或控制权;
(2)上市公司以获取该基金(产品)或其投资项目的投资收益为主要目的。
3、对照上述规定,本所律师核查如下:
(1)申请人对天孚一号的投资性质
申请人对天孚一号的投资有明确的投资标的要求,并不以赚取并购基金份额
买卖差价为目的,且无出售并购基金份额的预期,也不是借款给天孚一号使用,
并非监管指引中已明确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
理财等情形。
(2)申请人投资于天孚一号的主要目的是寻找光通信领域的投资标的
申请人与深圳正唐于2016年7月27日签署了《关于设立并购基金之框架协
议》,规定了天孚一号的投资行为必须满足如下要求:
投资范围:围绕天孚通信现有主营业务及未来业务发展方向,在光通信、大
数据及工业物联网等领域投资。
投资领域:并购基金主要投资于光通信、大数据及工业物联网等行业。
上述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反映了申请人投资天孚一号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实
现整体发展战略规划,借助专业投资机构的专业力量,加快外延式发展步伐,促
进申请人产业升级,拓宽申请人投资平台。
上述事项已于 2016 年 7 月 28 日进行了公告。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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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申请人对天孚一号具有重要的投资决策权
天孚一号采取普通合伙人管理的模式,即由深圳正唐作为并购基金的普通合
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并担任并购基金的管理人。深圳正唐由2名股东构成,
北京正唐嘉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正唐”)持有其65%的股权,
天孚通信持有其35%的股权。
根据《关于设立并购基金之框架协议》、《苏州天孚一号产业投资中心(有限
合伙)之有限合伙协议》的约定,天孚一号设投资决策委员会,由 5 名委员组成,
全部由深圳正唐委派,申请人有权向深圳正唐提名 2 名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投
资决策委员会所审议事项需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且申请人提
名的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享有一票否决权。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申请人对天孚一号的投资是出于长期战略布局和业务
协同而进行的产业投资,旨在对光通信领域的优质资源进行产业整合,而非以获
取项目投资收益为主要目的;申请人通过参股天孚一号普通合伙人深圳正唐,而
有权向天孚一号投资决策委员会委派 2 名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并享有一票否决
权,即申请人对天孚一号有重要的投资决策权。因此,申请人对天孚一号的投资
不属于同时满足《关于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有关财务性投资认定的问答》所
列之财务性投资认定标准的情形,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二)穿透核查其他 8 名合伙人,并说明其与申请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如有,请申请人补充披露合伙协议的主要条款,并说明执行事务合伙人的管理
费和其他报酬的约定,利润分配及亏损分担的约定
根据天孚一号的合伙协议、工商登记资料,天孚一号除申请人外共有 8 名合
伙人,具体情况如下:
1、自然人合伙人
根据自然人合伙人填写的问询表,天孚一号自然人合伙人的情况如下:
(1)邱文奎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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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432503********339X,住址: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平都镇安
平路 168 号***。
(2)武君麒
身份证号码:150203********1513,住址:内蒙古包头市昆都区友谊小区云
龙苑***。
(3)李茂红
身份证号码:120223********4422,住址:天津市静海县大邱庄镇黄山路
24 号***。
(4)刘琪
身份证号码:120104********6338,住址:上海市闵行区航北路 228 弄 56
号***。
(5)隋启海
身份证号码:220322********6535,住址:吉林省梨树县梨树镇城南委***。
2、非自然人合伙人
根据非自然人合伙人填写的问询表,并经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查询,天孚一号非自然人合伙人的情况如下:
(1)深圳正唐嘉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9344926X,注册资本:1000 万元,法定代
表人:郑晓华,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
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15 年 11 月 20 日,经营范围:
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不得从事证券投资活动,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开展
投资活动,不得从事公开募集资金的管理业务);股权投资;创业投资;投资管
理、投资咨询、投资顾问(以上不含限制项目);受托资产管理(不得从事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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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资产管理、证券资产管理等业务)。
深圳正唐嘉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东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北京正唐嘉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650 65
2 苏州天孚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350 35
合 计 1000 100
其中,北京正唐嘉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东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1 武君麒
2 郑晓华
3 王威
4 邱梦飞
5 深圳智网互融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其中,深圳智网互融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出资人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
1 黄文玲
2 王威
(2)苏州高新产业投资发展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MA1MU7Q74Q,合伙期限:2016 年 9 月 9 日
至 2026 年 9 月 5 日,执行事务合伙人:苏州高新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主要
经营场所: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华佗路 99 号 6 幢,经营范围:参股设立创业投
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投资高新区重大产业发展项目,直接开展创业投资业务、
股权投资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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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人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名称
1 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局
2 苏州高新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
3 苏州高新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4 苏州高新区狮山资产经营公司
5 苏州高新区枫桥投资发展总公司
6 苏州浒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7 苏州高新区华通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8 苏州市浒墅关开发区经济技术发展总公司
9 苏州科技城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10 苏州高新区经济发展集团总公司
其中:
①苏州高新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出资人为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政府;
②苏州高新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股东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备注
1 苏州高新区经济发展集团总公司 出资人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
2 苏州高新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 出资人为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政府
3 苏州新区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性质为上市公司
③苏州高新区狮山资产经营公司的出资人为苏州高新区狮山街道办事处;
④苏州高新区枫桥投资发展总公司的出资人为苏州高新区枫桥街道办事处;
⑤苏州浒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股东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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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出资人 2(出资人 1 出资人 3(出资人 2
股东名称 出资人 1
号 的出资人) 的出资人)
苏州市虎丘区鸿顺 浒墅关镇保卫村经
苏州高新区浒关建
实业公司 济合作社
设开发管理有限公
苏州新浒物业管理 苏州新浒物业管理
1 司 -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苏州高新区浒墅关 苏州高新区浒墅关
-
投资发展公司 镇人民政府
苏州高新区浒墅关 苏州高新区浒墅关
2 - -
投资发展公司 镇人民政府
⑥苏州高新区华通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的出资人为苏州市通安镇集体资产经
营公司,苏州市通安镇集体资产经营公司的出资人为苏州高新区通安镇人民政
府。
⑦苏州市浒墅关开发区经济技术发展总公司的出资人为苏州浒墅关经济技
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⑧苏州科技城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股东情况如下:
序 出资人 2(出资人 1 的出资
股东名称 出资人 1
号 人)
苏州高新区国有资产经营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政府
公司
苏州高新区经济发展集团
苏州高新区管委会
总公司
苏州高新区国有资产经营
苏州科技城发展集团有限 公司(出资人为苏州市虎丘
1
公司 苏州高新区阳山高科技产 区人民政府)
业开发有限公司 苏州高新区经济发展集团
总公司(出资人为苏州高新
区管委会)
苏州高新创业投资集团有
详见上文
限公司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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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出资人 2(出资人 1 的出资
股东名称 出资人 1
号 人)
苏州高新创业投资集团有
2 详见上文 -
限公司
⑨苏州高新区经济发展集团总公司的出资人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
(3)苏州高新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5678341394T,注册资本:94084.51 万元,法
定代表人:闵建国,注册地址:苏州高新区科灵路 37 号,经营范围:创业投资
业务;代理其他创投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咨询业务;
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
机构;融资策划、上市策划和其他资本运作策划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股东情况详见上文。
3、其他合伙人与申请人的关联关系
天孚一号的普通合伙人深圳正唐与申请人存在关联关系,天孚通信持有深圳
正唐 35%的股权。
除上述情况外,上述天孚一号的其他 7 名合伙人均与申请人之间不存在关联
关系。
4、合伙协议的主要条款、管理费和其他报酬、利润分配及亏损分担
(1)合伙协议的主要条款(摘自《苏州天孚一号产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之有限合伙协议》)
① 合伙期限
本有限合伙企业的存续期限自本有限合伙企业的成立之日(即本有限合伙企
业的首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第四(4)个周年日为止(“存续期限”),其中前
三(3)年为投资期,后(1)年为退出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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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限届满,但尚有投资项目未实现退出的,经投资决策
委员会批准,本有限合伙企业的存续期限可延长,延长期不得超过一(1)年。
② 认缴出资额、认缴出资总额
本有限合伙企业的认缴出资总额为人民币叁亿元(300,000,000 元)。
每个有限合伙人最低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壹仟万元(10,000,000 元),并以
人民币壹拾万元(100,000 元)的整数倍进行递增。
本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持有的财产份额分为 G 类财产份额和 I 类财产份额,
其中:(1)普通合伙人认缴 G 类财产份额;(2)有限合伙人可根据普通合伙人
决定的认缴条件认缴 I 类财产份额。各有限合伙人在签署认缴法律文件时,应以
书面方式明确其认缴各类财产份额的类别及相应金额。
合伙人及其出资表如下:
认缴出 财产份额
出资
合伙人名称/姓名 住所 资额 /合伙人
方式
(万元) 类别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
深圳正唐嘉业投资管理有限 G 类,普 货币
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 300
公司 通合伙人 出资
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苏州高新创业投资集团有限 I 类,有限 货币
苏州高新区科灵路 37 号 3,000
公司 合伙人 出资
苏州高新产业投资发展企业 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华佗路 99 I 类,有限 货币
3,000
(有限合伙) 号6幢 合伙人 出资
苏州天孚光通信股份有限公 I 类,有限 货币
苏州高新区银珠路 17 号 13,500
司 合伙 出资
天津市静海县大邱庄镇黄山路 I 类,有限 货币
李茂红 2,500
24 号门 4 层西单 合伙 出资
上海市闵行区航北路 228 弄 56 I 类,有限 货币
刘琪 1,000
号 602 室 合伙 出资
邱文奎 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天河镇常 2,350 I 类,有限 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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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缴出 财产份额
出资
合伙人名称/姓名 住所 资额 /合伙人
方式
(万元) 类别
林村邱家自然村 9 号 合伙 出资
吉林省梨树县梨树镇城南委六 I 类,有限 货币
隋启海 2,000
组 合伙 出资
内蒙古包头市昆都仑区友谊小 I 类,有限 货币
武君麒 2,350
区云龙范 36 栋 102 号 合伙 出资
③ 投资范围
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本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将围绕
苏州天孚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现有主营业务及未来业务发展方向,在光通信、大
数据及工业物联网等领域投资。(“特定投资”)
资金闲置期间,可用于存放银行、购买国债、购买货币市场基金、购买固定
收益类产品、或购买管理人自行判断风险可控的、且流动性较强的类固定收益类
投资产品及/或准固定收益类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
基金专户产品、基金公司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券商资产管理计划等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金融产品)(“流动性投资”),但不得投资于二级市场、不得对外借贷、不
得投资于其他基金。
④ 投资限制
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通过,本有限合伙企业合伙期限内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不得主动向第三方借款;不得投资于二级市场;不得投资于其他基金。为避免歧
义,本有限合伙企业因特定投资自被投资企业取得分配、预分配等现金流入导致
的负债不受前款限制。
本有限合伙企业的全部现金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待投资、待分配及费用备付
的现金,除用于第7.2.1条所述特定投资外,只能以流动性投资方式进行管理。
⑤ 投资决策程序
本有限合伙企业设投资决策委员会,由5名委员组成,2名由执行事务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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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派,2名由有限合伙人苏州天孚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推荐;1名由有限合伙人苏
州高新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苏州高新产业投资发展企业(有限合伙)联合推
荐。
投资决策委员会对本有限合伙企业的如下事项进行决策:
A、本有限合伙企业对拟投资项目的投融资方案、退出方案;
B、本有限合伙企业财产的管理、运用、收益、处置和回收;
C、本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决策、投后管理决策等决策事宜;
D、本有限合伙企业的解散、清算等事宜;
E、本有限合伙企业的其他重大事项。
投资决策委员会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的方式,审议相关事项,所审议
事项需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且苏州天孚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推荐的委员享有一票否决权。
(2)管理费和其他报酬
本有限合伙企业应承担与本有限合伙企业之设立、运营、终止、解散、清算
等相关的下列费用:管理费、托管费、外包服务费、审计费用、政府税费、清算
费用、其他费用。
为避免歧义,执行事务合伙人之管理团队的人事开支,包括工资、奖金和福
利、与有限合伙企业管理相关的办公室租金、物业管理费、水电费、通讯费、网
络费、办公设施等费用,应由执行事务合伙人自行承担,不作为本有限合伙企业
费用,但本协议另有约定除外。
① 管理费
合伙企业每年应向执行事务合伙人支付管理费。本有限合伙企业成立之日起
前两年,合伙企业每年管理费为全体合伙人认缴出资总额的2%;本有限合伙企
业成立之日起两年后,合伙企业管理费为全体合伙人实缴出资总额的2%。在延
长期和清算期内,不需支付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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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费每年支付一次。自本有限合伙企业成立之日起每12个月为一个管理年
度。第一年管理费于《托管协议》5.2条约定的托管资产起始运作日后30个自然
日内支付,后续年度管理费应在每个管理年度起始30日内支付至执行事务合伙人
指定账户。
② 托管费
本有限合伙企业应向托管人支付托管费,托管费年费率为0.025%,年保底托
管费5万。具体托管费计算基数、计算方式、支付时点及支付方式以本有限合伙
企业与托管人签订的《托管协议》为准。
③ 外包服务费
本有限合伙企业应向外包服务机构支付外包服务费,外包服务费年费率为
0.025%,年保底外包服务费5万元。具体费用计算基数、计算方式、支付时点及
支付方式以本有限合伙企业与外包服务机构签订的《行政管理服务协议》为准。
(3)利润分配
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本有限合伙企业的任何特定投资退出后,基于特定投
资取得的现金收入和投资收回按照如下顺序进行分配:
支付或预留本协议规定应在本有限合伙企业成本列支的相关费用(如有);
如有剩余,向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按实缴出资比例分配,直至全体合伙
人收回投入合伙企业的全部实缴出资本金;
如有剩余,向有限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在有限合伙人中的相对比例进行分
配,直到有限合伙人获得以实缴出资为基数,按照6%年化收益率(期限为从每
次缴款到账日期起至分配时点为止,以单利计算)计算而得收益;
如有剩余,向普通合伙人以其实缴出资为基数进行收益分配,按照6%年化
收益率(期限为从每次缴款到账日期起至分配时点为止,以单利计算)计算而得
收益;
若按上述顺序分配后仍有余额的,则普通合伙人提取余额的20%作为业绩报
酬,然后由全体合伙人按实缴出资比例对余额的80%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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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4)亏损分担
本有限合伙企业根据本协议第九条进行分配,发生亏损时,各合伙人依据本
协议之规定承担。
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本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普通合
伙人对本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三)苏州天孚一号产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设立后是否有投资项目;
如有,相关投资项目是否与申请人存在利益冲突
截止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天孚一号已在光通信领域接洽并尽职调查了
数个标的,但尚未进行实际投资,亦无投资项目,其主要原因系部分标的选择申
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部分标的不符合申请人战略布局及产业并购基金的
投资宗旨。
天孚一号的管理人及其投资决策委员会本着谨慎及对合伙人负责的投资原
则,正在积极寻找合适标的,加快申请人外延式发展步伐,从而促进申请人产业
升级。
二、请申请人补充披露最近 12 个月内的对外担保情况,请保荐机构及申请
人律师核查并就申请人是否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
九条第六项的规定发表意见。(《反馈意见》一、重点问题第 4 题)
(一)申请人最近 12 个月内的对外担保情况
根据申请人的说明、《审计报告》及发行人 2017 年半年度报告等文件资料,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申请人不存在对外担保情况,最近 12 个月内也
不存在对外担保情况。
(二)申请人是否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
第六项的规定
1、申请人的独立性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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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设立以来,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要求规范运作,建立、健全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在资产、人员、财
务、机构、业务等方面均独立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具有独立完整的业务体
系及面向市场的独立经营能力,具体情况如下:
(1)资产完整情况
申请人系由天孚有限整体变更设立,依法承继了天孚有限的各项财产权利,
拥有独立完整的资产结构。申请人与股东之间的资产产权界定清晰,完全独立经
营,不存在任何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申请人其他
股东占用的情况。
申请人合法拥有与经营有关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等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
用权,具有独立的业务经营体系。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申请人不存在
以自身资产、权益或信誉为股东担保的情况,申请人对所有资产具有完全的控制
支配权。
(2)人员独立情况
申请人拥有独立的人事管理部门,独立负责员工劳动、人事和工资管理。申
请人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选举产生董事、监事并聘用高级管
理人员,不存在股东超越申请人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做出人事任免决定的情形,申
请人劳动、人事及工资管理与股东单位及其下属企业完全独立。申请人总经理、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人员均专职在申
请人处工作并领取报酬,没有在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以外
的任何职务,也没有在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申请人的财务人员没
有在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的情况。
(3)财务独立情况
申请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企业会计准则》建立了独立
的会计核算体系,制定了相关财务核算制度,设有独立的财务会计部门,配备了
专门的财务人员。申请人独立作出财务决策,独立支配申请人资金和资产,依法
独立纳税,不存在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占用申请人资金及干预申请人资金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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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的情况。申请人财务负责人及其他财务人员均未在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
职。
(4)机构独立情况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要求,申请人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以及董事会下属专门委员会和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等制
度,建立了适应申请人业务运营管理的相应职能部门。申请人各职能部门分工协
作,形成有机的独立运营主体,不受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干预,与股东或其
他任何单位在机构设置、人员及办公场所等方面完全分开,不存在混合经营、合
署办公的情形。
(5)业务独立情况
申请人拥有独立的产、供、销业务运营体系,在生产经营、原料采购、市场
开发、技术研发等方面独立决策和经营。申请人独立对外签订合同,开展业务,
形成了独立、完整的业务体系,具备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股东的
业务依赖。申请人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同业竞
争或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2、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根据申请人的说明、《审计报告》及发行人 2017 年半年度报告等,申请人最
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或者资金被申请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申请人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第九条第六项的规定。
第二部分 期间事项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发行人于 2017 年 9 月 15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就本次发
行相关事项的调整作出决议,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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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的调整
调整前: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根据届时市场情况择机确定
下列任一定价原则:
1、发行价格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一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均价;
2、发行价格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均价但不低于百分
之九十,或者发行价格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一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均价但不低于百
分之九十。
其中: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均价=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
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总额/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总量。
发行期首日前一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均价=发行期首日前一个交易日发行人
股票交易总额/发行期首日前一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总量。
调整后: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
发行价格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均价的百分之
九十。
其中: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均价=发行期首日前二十
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总额/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总
量。
(二)关于限售期的调整
调整前: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按照最终确定的定价原则不同,限售期限分别为:
1、发行价格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一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均价的,发行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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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并上市之日起可上市交易;
2、发行价格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均价但不低于百分
之九十,或者发行价格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一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均价但不低于百
分之九十的,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
让。限售期结束后按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调整后:
本次非公开发行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
让。限售期结束后按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一)根据公证天业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发行人 2017 年半年度财务报
表(未经审计),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
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暂行办法》第九条第(四)项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邹支农和欧
洋的说明、发行人 2017 年半年度报告(未经审计),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
期间未发生对外担保事项,且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应收账款和其他应
收款前五名中均不存在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发行
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邹支农和欧洋也具文说明了相关情况,因此,发行人最
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或者资金被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因
此,发行人符合《暂行办法》第九条第(六)项的规定。
(二)根据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公开披露信息,及在中国证监会和深交
所网站查询,发行人不存在《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不得发行股票的情形。
(三)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285,513,586.30 元,根据公证天业出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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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苏公 W[2017]E1437 号)和发行人出具的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光无源器件扩产及升
级建设项目已建设完成,实际投资金额与募集后承诺投资金额的差额 2,893.93
万元(含承诺与募集差额 5.64 万元),扣除尚未支付的项目建设款 57.9 万元,募
集资金结余 2,830.39 万元;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已建设完成,实际投资金额与募集
后承诺投资金额的差额 151.29 万元,系募集资金节余。发行人符合《暂行办法》
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且使用进度和效果与
披露情况基本一致”的要求。
三、发行人的股东
(一)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单一股东为天孚
仁和和朱国栋。其中,天孚仁和持有发行人 8,725 万股,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46.95%,朱国栋持有发行人 2,807.5 万股,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15.11%。其他单个
股东持股比例均未达 5%。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天孚仁和合法有效存续,不存在需终止
的情形。发行人股东朱国栋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拥有新加坡永久居留权
的中国公民。天孚仁和和朱国栋均具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持有发行
人股份的主体资格。
(二)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公司股份冻结
数据以及天孚仁和和朱国栋出具的说明,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单一股东天孚仁和和朱国栋不存在将其所持发行人股份用于质押
的情形。
(三)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合并普通账
户和融资融券信用账户前 100 名明细数据表》,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
股东总数为 13,247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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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四、发行人的业务
根据公证天业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发行人 2017 年半年度报告(未经审计),
发行人 2014 年度、2015 年度、2016 年度及 2017 年 1-6 月营业收入(合并数据)
分别为 200,643,770.10 元、237,030,890.85 元、310,047,077.82 元、171,380,392.08
元。发行人近三年及一期经营情况良好,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
五、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新增关联方
根据发行人公开披露的信息以及 2017 年半年度报告(未经审计),并经本所
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止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
新增关联方情况具体如下:
1、新增关联法人
发行人控股子公司苏州天孚深立自动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孚深立”)
成立于 2017 年 6 月 29 日,现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20505MA1PAKAQ7L
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为邹支农,注册资本为 1,000 万元,住所为苏州高
新区长江路 695 号,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
为研发、设计、生产、销售:工业自动化设备、机械机电设备、智能化成套装备
系统、机器人、机械手、电子产品、五金制品;自动化系统软件及集成技术的开
发与应用推广服务;自动化工程的系统集成、安装、施工;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
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截至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持有其 60%的股权。
2、新增关联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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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017 年 8 月 4 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聘任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同意聘任陈凯荣为发行人副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截止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新增关联自然人为陈凯
荣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二)关联交易
根据发行人公开披露的信息以及 2017 年半年度报告(未经审计),并经本所
律师核查,2017 年 1-6 月,发行人的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1、购销商品/接受劳务
单位:万元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17 年 1-6 月
天孚精密 采购商品 59.79
2、出售商品/提供劳务
单位:万元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17 年 1-6 月
销售商品 35.29
天孚精密
管理费 14.47
3、关联租赁
单位:万元
出租方 承租方 租赁资产 2017 年 1-6 月
发行人 天孚精密 厂房 10.71
4、关联方资产转让
单位:万元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17 年 1-6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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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天孚精密 销售设备及配件 232.45
5、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单位:万元
项 目 2017 年 1-6 月
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294.07
6、应收、应付款项
单位:万元
项 目 关联方 2017 年 6 月 30 日
应收账款 天孚精密 34.21
应付账款 天孚精密 50.92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关联交易遵循了一般市场公平原则,关联交易公允,
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同业竞争
根据发行人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陈凯荣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目前已公
开披露的有关陈凯荣对外投资或兼职的相关信息资料,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陈凯荣未自营或/和他人合作经营与发行人相同的产品或业务,与发行人
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六、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固定资产情况
根据发行人 2017 年半年度报告(未经审计),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发行
人拥有的房屋及建筑物原值为 119,453,340.18 元,累计折旧为 11,656,221.37 元,
净值为 107,797,118.81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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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发行人土地变化情况
根据发行人公开披露的公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相关土地出让合同、不动产
权证书等资料,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子公司江西天孚新增土地
情况如下:
面积 地类 权利
土地使用权证号 座落 类型 终止日期
(M2) (用途) 限制
赣(2017)高安市不 高安市瑞州街道 工业
出让 162,521 2067-03-20 无
动产权第 0004789 号 永安大道以北 用地
注:该地块系本次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用地。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子公司江西天孚在上述《不动产权证书》所载明的终
止日期前合法拥有上述不动产权,有权按照该等证书所规定的用途使用。
(三)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根据发行人 2017 年半年度报告(未经审计),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
其子公司的生产经营设备主要为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电子设备及办公设备。截
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主要生产经营设备情况如下:
单位:元
项 目 原 值 累计折旧 净 值
机器设备 131,234,242.44 35,314,417.10 95,919,825.34
办公设备 2,692,617.92 2,355,644.52 336,973.40
运输设备 2,029,248.11 1,467,448.15 561,799.96
电子设备 19,860,688.65 8,325,891.92 11,534,796.73
合 计 155,816,797.12 47,463,401.69 108,353,395.43
七、发行人重大债权、债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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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一)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正在履行的合
同如下:
1、建设工程合同
2017 年 5 月 10 日,发行人子公司江西天孚与上海林博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
司签署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工程项目名称为江西天孚科技产业园区项
目规划及设计,设计总费用为 5,906,428 元,合同双方就设计项目的名称、内容
和规模、方案设计阶段的服务、设计费用及支付方式、双方责任及违约责任等条
款作出了约定。
2、采购合同
发行人于 2017 年 6 月 26 日签署了合同编号为 D013-S170500009 的《设备
采购合约》,约定以 853,543.00 美元的价格购买生产设备。该合同就标的范围、
权利保证、标的价格、交货、付款、包装、设备商保证、验收、技术支持、违约
责任及保密等条款作出了约定。
3、销售合同
金额
序号 卖方 买方 合同标的 订立时间
(万元)
1 发行人 Innolight Technology(suzhou)Ltd 光元器件产品 329.94 2017-06-12
2 发行人 Innolight Technology(suzhou)Ltd 光元器件产品 352.54 2017-07-25
(二)根据发行人 2017 年半年度报告(未经审计),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项均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所产生,且其
他应收款的前五名欠款单位和他应付款的前五名应付款项中均不存在持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
八、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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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发起设立了天孚深立。天孚深立的具体情况
详见上文。
(二)根据发行人公开披露信息,发行人基于长期发展战略考虑拟通过增资
的形式向武汉光谷信息光电子创新中心有限公司出资 1,000 万元,持有其 6.25%
的股权。2017 年 8 月 23 日,发行人与武汉光谷信息光电子创新中心有限公司的
原股东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 7 名增资方签署了《武汉光谷信息光电
子创新中心有限公司增资协议书》。
九、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一)根据发行人 2017 年 8 月 8 日公告的《关于聘任副总经理及变更董事
会秘书的公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原董事会秘书欧洋辞去了董事会秘
书职务,同时,经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聘请陈
凯荣为发行人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陈凯荣先生,男,1982 年 10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2004
年毕业于南京大学,本科学历。曾任南京边城体育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总
监、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董事职务;2017 年 1 月起担任发行人证券法务部
经理。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新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及产生程序符合《公
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章程》的规定。
(二)根据发行人 2017 年 8 月 22 日公告的《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提示性
公告》和《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提示性公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第
二届董事会和第二届监事会即将任期届满,发行人拟开展相应的换届选举工作。
十、发行人的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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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一)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天孚深立目前适用的主要税
种、税率情况如下:
税 目 计税依据 税 率(%)
增值税 应税销售收入 17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25
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纳流转税额 7
教育费附加 应纳流转税额 5
本所律师认为,天孚深立适用的主要税种、税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要求。
(二)政府补助
根据发行人 2017 年半年度报告(未经审计)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
其子公司于 2017 年 1-6 月享受的财政补助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真实、有效。
十一、发行人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经发行人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陈凯荣确认,并经本所律师在中国裁判文书
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陈凯荣没有尚未
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案件。
原法律意见书和原律师工作报告的其他内容继续有效,其中如有与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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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天孚光通信股份有
限公司在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之签署页)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王 凡 杨 亮
胡罗曼
二零一七年九月十五日
地址:南京市中山东路 532-2 号金蝶科技园 D 栋五楼,邮编:210016
电话:025-83304480 83301572
传真:025-83329335
电子信箱:partners@ct-partners.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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