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建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17年9月)

来源:深交所 2017-09-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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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2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3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3

第二节 定期报告................................................................................................... 4

第三节 临时报告................................................................................................... 5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9

第一节 信息披露流程........................................................................................... 9

第二节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职责......................................................................... 11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和处罚................................................................................ 15

第五章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份的报告、申报和监督.... 16

第六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17

第七章 附则................................................................................................................ 1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

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重药控股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

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

的信息,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

(四)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本制度的有效实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得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事长作为实施本制度的

第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公司证券部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第六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公司及其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披露信息前,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

报送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披露;同时

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重庆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

公众查阅。公司指定《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为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公司公开

披露的信息同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网站:巨潮资讯

http://www.cninfo.com.cn 上披露。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八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

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

书。

第九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

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

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一条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

告书,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二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

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

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十四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

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须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

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

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

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公司第一季度的季度报告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第十六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中国

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

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

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

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

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

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

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及时进

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

据。

第二十三条 公司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

司董事会应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四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

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

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

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

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

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

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

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

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

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二十二)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二十三)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二十四)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二十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

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

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可

能产生的影响。

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

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依

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

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披露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做出书面

函复,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建立信息询问管理机

制。公司指定证券部负责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信息询问管理工作。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应指定部门或专人与公司建立信息询问沟通机制。

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通知公

司,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予以披露:

(一)拟对公司进行或拟进行重大资产或债务重组的;

(二)持股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已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的;

(三)持有、控制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置

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四)自身经营状况恶化的,进入破产、清算等状态;

(五)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对涉及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应当采取严格保密措施,

一旦出现泄漏应当立即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公共传媒上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传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就有

关报道或传闻所涉及事项准确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并积极配合公司证券部的调

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条 公司在本制度第二十四条所列应披露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

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按以下程序处

理:

(1)证券部拟订书面形式的征询函初稿,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报董事长审

批定稿,公司应以专人报送或电子邮件方式送达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后者应在接到公司书面征询函的合理时间内,对公司征询函提及的事项进行书面

回复。

(2)证券部在收到上述股东书面回复后,应立即起草相应公告,将公告连

同股东书面回复报经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审批后,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公

告。

(3)证券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导意见修改或补充公告内容,并将修改

后公告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审批,定稿后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地方证监局报送相关资料。

(三)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

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

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

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一节 信息披露流程

第三十二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传递、审议、披露程序:

(一)定期报告披露的预约及通知

证券部按照交易所的有关要求,提出定期报告预约披露时间的建议,在征求

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的意见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预约定期报告披露

的时间。

在约定时间后,证券部应及时将披露时间及相关要求通知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各职能部门、分子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

股东,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提供与年度报告编制相关的有关材料。

(二)定期报告的编制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各职能部门、分子公司、控股

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应对本单位提交的基础信息进行复核和签字确认,以

确保所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公司财务部负责提交定期报告所需的财务报告、财务报告附注和定期报告其

他财务相关信息;)公司证券部负责收集其他相关信息,汇总编制定期报告初稿;

公司定期报告由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分

管范围内的定期报告内容的编制审核工作;

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定期报告初稿送达董事、监事审阅;

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并签发会议审议通过的定

期报告;

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证券部为具体执行部门。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

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三十三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立即报告董

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

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二)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按《公

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分别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经审批后,

由董事长签发,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

(三)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临时公告内容。

(四)临时报告由证券部负责编制。

第三十四条 重大信息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公司发生或可能发生应披露事项时,相关信息报告义务人或信息披露

专员应确保将信息在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证券部,

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决定召开董事会审议或授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

露工作。

(二)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

部门、下属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

(三)前述报告应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行报告,但董事

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报告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四)公司对外签署涉及重大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

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

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

如重大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报告人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

并由董事会秘书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五条 公司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履行以下程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并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公司证券部制作信息披露文件,公司证券部部门负责人认真审核信息

披露文件;

(三)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查并提交董事长审定、签发;

(四)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

(五)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信息披露文件;

(六)公司证券部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文件进行归档保存。

第三十六条 公司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其他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重大信息。

第三十七条 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

其初稿应交证券部审核,证券部将审核意见报告董事会秘书后方可定稿、发布,

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露公司未经披露的重大信息。相关部门发布后应及时将内

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报送公司证券部登记备案。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质询或查询后,应

及时报告公司董事长,并与涉及的相关部门(公司)联系、核实,董事会秘书组

织公司证券部起草临时报告初稿提交董事长审定;董事长签发后,董事会秘书负

责向证券监管部门回复、报告。

第二节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职责

第三十九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答形式代替信息披露。公司

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

会秘书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四十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

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

公告。

第四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三)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

(四)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五)公司证券部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直接

领导下,统一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六)公司下属各部门、各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为各部门、各子公司信息

汇报工作的责任人;

(七)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

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股东亦应承担

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二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职责

(一)董事会及董事

1、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

题的,应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3、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

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4、董事应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

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信息披露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5、董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同时知

会董事会秘书;

6、公司独立董事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监督,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及时提出建议

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告。

(二)监事会及监事

1、监事应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监事应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如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监事应进行

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2、公司监事会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监督,监事会应当对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及时提出建议并督

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3、监事会应在监事会年度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进行检

查的情况。

4、监事会应对定期报告出具书面审核意见,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

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

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5、监事会需对外公开披露信息时,应将拟披露的监事会决议及说明披露事

项的相关资料交由董事会秘书办理具体的披露事务;

6、监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同时知

会董事会秘书;

7、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监事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发布未公开重大信

息。

(三)董事会秘书

1、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

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

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

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2、作为公司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

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包括督促公司执行本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3、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公司与投资者关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

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披露的资料;

4、董事会秘书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促使公司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

措施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四)高级管理人员

1、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

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同时知会董事会秘

书;

2、高级管理人员应答复董事会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其他事项的询

问;

3、当高级管理人员研究或决定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

列席会议,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资料。

(五)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的负责人

1、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的负责人应按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总经理报告公

司经营、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签订及执行情况、资金运作情况和盈亏情况;

2、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的负责人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下

属公司相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3、遇有需要协调的信息披露事项时,应及时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披露事项。

(六)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关联人和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第

二十九条所列事件时,应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三条 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

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

信息。

第四十四条 公司证券部是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收集、整理及按规定披露的

职能部门,董事会秘书是第一负责人,公司证券部负责证券档案管理事务。

第四十五条 对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时签

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

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四十六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建立公开披露信息查询情况登记制度。涉及

查阅经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公司证券部负责提供;涉及查

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各部门和下属

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经董事会秘书核实、董事长批准后,

公司证券部负责提供。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和处罚

第四十七条 信息知情人员对本制度第二章所列的公司信息没有公告前,

对其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

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

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述

知情人员系指: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的保荐人、承销公司股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

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四十九条 公司聘请中介机构为公司提供相关服务,应当事先与各中介

机构签署保密协议,约定对其了解和掌握的公司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

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

第五十条 公司有关部门应对公司内部大型重要会议上的报告、参加控股股

东召开的会议上的发言和书面材料等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对涉及公开信息但尚未

在指定媒体上披露,又无法回避的,应当限定传达范围,并对报告起草人员、与

会人员提出保密要求。公司正常的工作会议,对本制度规定的有关重要信息,与

会人员有保密责任。

第五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对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等

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五十二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公开重大信息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或其

他获悉信息的人员,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

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买卖公司股份的报告、申报和监督

第五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

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

险。

第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

品种的 2 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并在其指定网站

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

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

告日前 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

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五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

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

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

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

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

遵守相关规定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六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六十条 由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

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直至解

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六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

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露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

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

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但并不能因此免除公司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六十二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证券

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

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六十三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证券法》的相关规定进行

处罚。公司对上述违反信息披露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处分、处罚情况及时向重

庆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公司 2008 年第

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重庆建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同时废止。

第六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重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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