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关于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法律意见书
致: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公司委托,指派普烈伟、黄毅锋律师(下称
“本所律师”)出席贵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
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相关问题
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亲自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贵公司提供
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与事实进行了审查和验证。贵公司已经向本
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并已经提供
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相关副本
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等现行法律
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依法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贵公司董事会于 2017 年 8 月
23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刊《证券时报》和《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
讯网上公开发布《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通知》,会议通知发布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经超过 15 日,符
合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17 年 9 月 13 日(星期三)14 时 50 分在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浮竹山佛岭水库
1
路侧莞深高速公路管理中心贵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庆文先生主
持。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
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进行,其中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为:2017 年 9
月 13 日的交易时间(即 9:30—11:30、13:00—15:00),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
为:2017 年 9 月 12 日 15:00 至 2017 年 9 月 13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与会议主持人资格合法、有效,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公司章程》
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5 人,代表股份数 713,553,807 股,占总股本 68.6428%。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股东 1,214 人,代表股份数 66,968,962 股,占总股本
6.4423%。
合计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 1,219 人,代表股份数 780,522,769 股,占总股
本 75.0851%。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有贵公司董事会成员张庆文、萧瑞兴、黄勇、
陈玉罡,监事会成员刘庆贺、欧仲伟、谭沛洪,公司副总经理王庆明、汪爱兵、
罗柱良,董事会秘书李雪军,及其他工作人员。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根据《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依法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方式进行;公
司同一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果同一表决
2
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和表决事项,与通知审议事项一致,会议就会议通知中列
明的审议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或股东代表共同推举的计票人、监票人、唱票人(其中含 1 名股东代表和 2 名监
事代表),进行计票、监票、唱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提案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与表决的提案 1 项,即《关于再次延长公司 2015 年度非
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相关事宜
授权期限的议案》,提案具体内容已经于 2017 年 8 月 23 日在《证券时报》、《中
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进行了公告。贵公司董事会在 2017 年 8 月 23 日发出
《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后,
未对原有的提案进行修改,也没有新增提案。
提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关于再次延长公司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
及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相关事宜授权期限的议案》。
现场投票同意票 2,257,901 股(占出席现场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总数的
11.8819%),反对票 16,744,945 股(占比 88.1181%),弃权票 0 股(占比 0.0000%)。
网络投票同意票 13,998,832 股(占出席网络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总数的
20.9035%),反对票 52,869,130 股(占比 78.9457%),弃权票 101,000 股(占比
0.1508%)。
合计同意票 16,256,73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总数的 18.9094%;
反对票 69,614,07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总数的 80.9731%;弃权票
101,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总数的 0.1175%。本议案未获通过。
关联股东东莞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福民发展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3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等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
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吴 翔) (普烈伟)
经办律师:
(黄毅锋)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