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在审阅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资料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为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聘请相关中介机构事
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为确保本次交易的顺利进行,公司拟聘请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通
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分别作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评估机构,为
本次交易提供专业服务。我们认为,公司拟聘请的中介机构具备相关的从业资质,
能够为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提供专业的顾问服务。因此我们一致同意上述聘请
中介机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
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署:
刘 力 冯 科 吴玉普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