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基软件: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7-09-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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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74 证券简称:榕基软件 公告编号:2017-048

福建榕基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情况发生。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9月12日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9月11日~2017年9月12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9月

12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

间为2017年9月11日15:00至2017年9月12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软件大道89号A区15座3层福建榕基

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鲁峰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股票上

1

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5 人,代表股份 201,713,652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32.419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0 人,代表股份 201,635,252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32.406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78,4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126%。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579,0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0.093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500,6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0.080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78,4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126%。

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内审部负责

人、公司聘请的律师代表列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以下

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一)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

表决结果:

同意201,682,2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44%;反对

31,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

2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47,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5769%;反对31,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423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二)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201,682,2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44%;反对

31,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47,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5769%;反对31,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423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 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相

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201,682,2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44%;反对

31,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47,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5769%;反对31,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423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3

本次会议由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连莲、王雪莲律师出席见证,并出具了

《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通

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印章的《福建榕基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榕基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福建榕基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二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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