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第十七次董事会
独立董事意见
作为鞍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
们已对公司提交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关联交易事
项《关于向鞍钢广州汽车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汽车钢”)
提供财务资助借款的议案》及相关文件进行了认真的审阅及审慎
的调查,我们认为:
1、关联董事就该事项在董事会会议上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交易事项遵循了
公正、公允的原则,符合法定程序。
2、本次财务资助是按照一般商业条款进行,并且对公司及公
司股东而言交易条款公平合理。
3、本次财务资助不存在违规情形,未损害公司、非关联股东
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4、广州汽车钢是公司下属的合营公司,公司持有其 50%股份。
广州汽车钢目前处于运营初期,运营资金紧张。向广州汽车钢提
供财务资助借款,可暂时补充该公司生产运营资金,对该公司的
未来发展有积极的作用,也有利于公司未来获得良好的投资回报。
5、广州汽车钢资产质量优良,行业前景广阔,经营状况良好,
信用状况良好,具有极强的偿债能力,整体风险可控。同时,此
次财务资助是由广州汽车钢全体股东按股权比例为该公司提供同
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借款,因此降低了财务资助的风险。
独立董事签字:吴大军
马卫国
罗玉成
2017 年 9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