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钢股份:关于向鞍钢广州汽车钢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借款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7-09-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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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898 证券简称:鞍钢股份 公告编号:2017-028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向鞍钢广州汽车钢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借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财务资助概述

本公司董事会于2017年9月12日召开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

会议。本公司现有董事7人,出席会议董事7人,达到本公司章程规定

的法定人数,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

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批准了《关于向鞍钢

广州汽车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汽车钢”)提供财务资助借款

的议案》。关联董事王义栋先生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本公司下属的合营公司广州汽车钢现处于正式运营初期,需要大

量资金购买原材料和辅助材料,以及偿还建设期部分工程尾款和银行

贷款,目前其运营资金十分紧张。为了确保广州汽车钢的正常生产经

营,经过与广州汽车钢另外两家股东协商,各股东方均同意按股权比

例向广州汽车钢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借款。

广州汽车钢目前股东共三家,其中,本公司持有 50%股权,广州

汽车集团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汽商贸”)持有 35%股权,鞍

钢蒂森克虏伯汽车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鞍蒂大连”)持有 15%。

根据股权比例,本公司应向广州汽车钢提供借款人民币 37,6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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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 2015 年 8 月份本公司已向广州汽车钢提供的统借统贷借款人民

币 30,000 万元,此次本公司实际需向广州汽车钢支付借款人民币

7,600 万元;广汽商贸应提供借款人民币 26,320 万元;鞍蒂大连应提

供借款人民币 11,280 万元。

此次股东方向广州汽车钢提供的借款主要用于补充广州汽车钢

的流动资金及偿还建设期部分工程款及银行贷款等。

本公司董事王义栋先生同时担任广州汽车钢的董事,因此,广州

汽车钢是本公司的关联方,该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此次本公司向广州汽车钢提供的借款金额为人民币 37,600 万元

(含 2015 年 8 月份本公司向广州汽车钢提供的统借统贷借款人民币

30,000 万元),占本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0.83%。根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香港联合交易所证券上市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该事项获本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无需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

重大资产重组。

二、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

被资助对象:广州汽车钢

法定代表人:王义栋

注册资本:人民币 7 亿元

住所: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工业路 45 号之六

主要业务:高强度热镀锌钢板的生产、销售和技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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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汽车钢于 2014 年 3 月在广州市番禺区由本公司独家出资注

册成立。成立之初,广州汽车钢注册资金为人民币 4.58 亿元,实缴

注册资金为人民币 3.5 亿元。

为使广州汽车钢快速达产,并使其产品快速获得市场认可、迅速

进入目标市场,争取项目效益最大化,广州汽车钢于 2016 年 12 月增

资扩股,成为由本公司、广汽商贸、鞍蒂大连共同出资的合资公司。

增资扩股后,广州汽车钢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7 亿元,其中本公司持有

50%股权、广汽商贸持有 35%股权、鞍蒂大连持有 15%股权。

广州汽车钢建于广州市番禹区现代产业园内,占地面积约为 260

亩。主要包括建设一条年产 45 万吨的热镀锌机组、重卷机组及相应

配套公辅设施。产品规格为厚度 0.4-2.5mm,宽度 800mm-1880mm;

产品品种汽车用板占有 90%。预计项目全部投资回收期为 5.7 年(不

含建设期)。

广州汽车钢于 2016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总资产为人民币 123,519

万元,净资产为人民币 68,718 万元,负债为人民币 54,800 万元,资

产负债率为 44.37%;2016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为人民币-708 万元,营

业收入为人民币 0 元。2016 年该公司尚处于建设期。

广州汽车钢于 2017 年 6 月 30 日未经审计总资产为人民币 154,052

万元,净资产为人民币 66,300 万元,负债为人民币 87,753 万元,资

产负债率为 56.96%;2017 年 1-6 月份未经审计净利润为人民币-1,991

万元,营业收入为人民币 102 万元。该公司于 2017 年 4 月份正式投

入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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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核查,该公司信用情况良好,目前广东地区工商银行、建设银

行、中信银行、招商银行、广发银行等多家银行已经为其办理授信,

项目贷款、流动资金贷款累计预计可放款超过人民币 7 亿元。由于该

公司目前相关证件尚未办理齐全,其资产不具备抵质押条件,预计近

半年内该公司所需证件可办理齐全,项目银行贷款也将如期发放,该

公司承诺,项目贷款发放后,将优先偿还股东财务资助借款。

本公司董事王义栋先生同时担任广州汽车钢的董事,因此,广州

汽车钢是本公司的关联方,该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广州汽车钢目前处于项目投资回收期,资产质量优良,虽未开始

盈利,但经营状况良好,信用状况良好,具有极强的偿债能力,可保

证此次财务资助按期偿还。

三、财务资助事项基本情况

2015 年 5 月,由于广州汽车钢建设设计尚未全部完成,贷款所

需的相关证件无法取得,广州汽车钢不具备向外部银行贷款条件。为

使工程建设不因资金缺乏所延误,本公司于 2015 年 8 月与广州汽车

钢签订统借统贷合同,向当时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的广州汽车钢提供

统借统贷借款人民币 30,000 万元。合同规定,借款到期后,若该公

司继续使用资金则本公司向银行办理借款续借,该公司被视为自动续

借,本合同仍有效,待该公司外部银行贷款办理完成后归还资金。

2016 年 12 月,广州汽车钢通过增资扩股,引入两家股东广汽商

贸、鞍蒂大连。增资扩股后,广州汽车钢注册资金达到人民币 7 亿元,

其中本公司持有 50%股权、广汽商贸持有 35%股权、鞍蒂大连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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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有股权。

由于广州汽车钢现处于正式运营初期,需要大量资金购买原材料

和辅助材料,以及偿还建设期部分工程尾款和银行贷款,目前其运营

资金十分紧张。为了确保广州汽车钢的正常生产经营,经本公司与广

州汽车钢另外两家股东协商,各股东方均同意按股权比例向广州汽车

钢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借款。根据股权比例,本公司应向广州汽车

钢提供借款人民币 37,600 万元,扣除 2015 年 8 月份本公司已向广州

汽车钢提供的统借统贷借款人民币 30,000 万元,此次本公司实际需

向广州汽车钢支付借款人民币 7,600 万元;广汽商贸应提供借款人民

币 26,320 万元;鞍蒂大连应提供借款人民币 11,280 万元。

此次股东方向广州汽车钢提供的借款主要用于补充广州汽车钢

的流动资金及偿还建设期部分工程款及银行贷款等。借款期限为半

年。

四、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

1、公司财务部负责做好财务资助借款发放前的审批工作,对于

受资助方提出的借款申请,审查是否有真实合法有效的用途,还款来

源是否充分可靠,用款条件是否均已落实。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都齐

备时,才可以审批发放财务资助借款资金。

2、公司财务部负责做好对被资助对象的后续跟踪、监督及其他

相关工作,密切关注接受资助对象的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变化、对外

担保或其他负债、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及商业信誉的变化

情况,积极防范风险。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公司财务部应当及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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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由公司在知悉后采取措施并及时披

露相关信息:

(1)接受资助对象在债务到期后未及时履行还款义务的;

(2)接受财务资助对象或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

现财务困境、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

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3)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3、对于存在和可能产生预期风险的财务资助借款要及时预警,

采取措施及时化解;按规定做好到期财务资助借款的预约回收。

五、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

1、协议方

甲方:本公司 乙方:广州汽车钢

2、借款期限和金额

2.1 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向乙方发放财务资助借款。额度为

人民币(大写)柒仟陆百万元整,借款期限为半年。

2.2 本合同可分次提款。经协商,乙方拟在 2017 年 9 月一次性提

款柒仟陆百万元。借款的发放、偿还及付息的时间以银行回单为准。

2.3 甲方根据乙方需要,将资金拨付乙方,借款到期后,乙方必

须即时偿还。

2.4 乙方可根据自己的经营情况,提前偿还本次借款,利息按实

际借款金额及日期计算。

3、借款利息及计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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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借款利率按与其他两方借款股东保持一致原则,本合同借款

年利率为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基准利率上调 10%。当人民银行公布

的基准利率发生调整时,甲、乙双方约定的借款利率随之调整。另,

本合同生效时,将甲方前期借款人民币 30,000 万元借款利率同时调

整为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基准利率上调 10%。

3.2 甲、乙双方约定,借款利息按月结算,按月支付。每月 21 日

为付息日,遇国家法定节假日顺延。

4、甲乙双方权利与义务

4.1 甲方要求乙方提供借款年度的财务报表及相关资料,以便及

时了解乙方的经营情况。

4.2 甲方按合同约定及时下拨资金给乙方。

4.3 乙方按合同规定期限使用借款。

4.4 乙方按本合同之约定清偿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及利息。

4.5 乙方应在本次借款到期偿付之日(或提前)偿还甲方之前已

经提供的借款人民币 30,000 万元。

5、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5.1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加盖公章、法人章后生效。

5.2 本合同生效后,除本合同已有约定外,甲、乙任何一方不得

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如确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应经甲、乙

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继续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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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董事会意见

广州是全国六大汽车生产基地之一,以广汽丰田、广汽本田、东

风日产、广汽客车等汽车制造商为依托,拥有年汽车生产量 252 万辆

的生产规模。广州汽车钢位于广州市番禺汽车产业基地,以生产高端

汽车用板和家电用板为特色产品,具有良好的区域市场优势。该公司

行业前景广阔,投资回收期结束后,将为本公司带来较大的经济效益。

为该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有利于补充该公司生产运营资金,使其平稳

过渡到盈利期,对本公司的未来发展具有长远意义。

广州汽车钢目前处于项目投资回收期,资产质量优良,虽未开始

盈利,但经营状况良好,信用状况良好,具有极强的偿债能力,可保

证此次财务资助按期偿还。

该公司的另外两家股东广汽商贸和鞍蒂大连也均具有良好的经

营业绩,运营状况良好,具备为该公司按股权比例提供借款的能力。

此次关联交易为按一般性商务条款进行,协议条款内容公平合

理,符合本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不会损害非关联股东及中小股东

的利益。

七、承诺事项

本公司承诺,在此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后的十二个月内,不使用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不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

充流动资金,不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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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未收回的金额

本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为人民币 37,600 万元(含本

次对外财务资助),本公司不存在逾期未收回的财务资助款。

九、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出具了事前认可意见,并发表独立意见

如下:

1、关联董事就该事项在董事会会议上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交易事项遵循了公正、

公允的原则,符合法定程序。

2、本次财务资助是按照一般商业条款进行,并且对公司及公司

股东而言交易条款公平合理。

3、本次财务资助不存在违规情形,未损害公司、非关联股东及

中小股东的利益。

4、广州汽车钢是公司下属的合营公司,公司持有其 50%股份。

广州汽车钢目前处于运营初期,运营资金紧张。向广州汽车钢提供财

务资助借款,可暂时补充该公司生产运营资金,对该公司的未来发展

有积极的作用,也有利于公司未来获得良好的投资回报。

5、广州汽车钢资产质量优良,行业前景广阔,经营状况良好,

信用状况良好,具有极强的偿债能力,整体风险可控。同时,此次财

务资助是由广州汽车钢全体股东按股权比例为该公司提供同等条件

的财务资助借款,因此降低了财务资助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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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其他事项

本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不属于下列期间:

1、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

2、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

3、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后的

十二个月内。

十一、查文件目录

1、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董事意见。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 9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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