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898 证券简称:鞍钢股份 公告编号:2017-028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向鞍钢广州汽车钢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借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财务资助概述
本公司董事会于2017年9月12日召开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
会议。本公司现有董事7人,出席会议董事7人,达到本公司章程规定
的法定人数,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
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批准了《关于向鞍钢
广州汽车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汽车钢”)提供财务资助借款
的议案》。关联董事王义栋先生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本公司下属的合营公司广州汽车钢现处于正式运营初期,需要大
量资金购买原材料和辅助材料,以及偿还建设期部分工程尾款和银行
贷款,目前其运营资金十分紧张。为了确保广州汽车钢的正常生产经
营,经过与广州汽车钢另外两家股东协商,各股东方均同意按股权比
例向广州汽车钢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借款。
广州汽车钢目前股东共三家,其中,本公司持有 50%股权,广州
汽车集团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汽商贸”)持有 35%股权,鞍
钢蒂森克虏伯汽车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鞍蒂大连”)持有 15%。
根据股权比例,本公司应向广州汽车钢提供借款人民币 37,6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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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 2015 年 8 月份本公司已向广州汽车钢提供的统借统贷借款人民
币 30,000 万元,此次本公司实际需向广州汽车钢支付借款人民币
7,600 万元;广汽商贸应提供借款人民币 26,320 万元;鞍蒂大连应提
供借款人民币 11,280 万元。
此次股东方向广州汽车钢提供的借款主要用于补充广州汽车钢
的流动资金及偿还建设期部分工程款及银行贷款等。
本公司董事王义栋先生同时担任广州汽车钢的董事,因此,广州
汽车钢是本公司的关联方,该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此次本公司向广州汽车钢提供的借款金额为人民币 37,600 万元
(含 2015 年 8 月份本公司向广州汽车钢提供的统借统贷借款人民币
30,000 万元),占本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0.83%。根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香港联合交易所证券上市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该事项获本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无需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
重大资产重组。
二、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
被资助对象:广州汽车钢
法定代表人:王义栋
注册资本:人民币 7 亿元
住所: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工业路 45 号之六
主要业务:高强度热镀锌钢板的生产、销售和技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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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汽车钢于 2014 年 3 月在广州市番禺区由本公司独家出资注
册成立。成立之初,广州汽车钢注册资金为人民币 4.58 亿元,实缴
注册资金为人民币 3.5 亿元。
为使广州汽车钢快速达产,并使其产品快速获得市场认可、迅速
进入目标市场,争取项目效益最大化,广州汽车钢于 2016 年 12 月增
资扩股,成为由本公司、广汽商贸、鞍蒂大连共同出资的合资公司。
增资扩股后,广州汽车钢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7 亿元,其中本公司持有
50%股权、广汽商贸持有 35%股权、鞍蒂大连持有 15%股权。
广州汽车钢建于广州市番禹区现代产业园内,占地面积约为 260
亩。主要包括建设一条年产 45 万吨的热镀锌机组、重卷机组及相应
配套公辅设施。产品规格为厚度 0.4-2.5mm,宽度 800mm-1880mm;
产品品种汽车用板占有 90%。预计项目全部投资回收期为 5.7 年(不
含建设期)。
广州汽车钢于 2016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总资产为人民币 123,519
万元,净资产为人民币 68,718 万元,负债为人民币 54,800 万元,资
产负债率为 44.37%;2016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为人民币-708 万元,营
业收入为人民币 0 元。2016 年该公司尚处于建设期。
广州汽车钢于 2017 年 6 月 30 日未经审计总资产为人民币 154,052
万元,净资产为人民币 66,300 万元,负债为人民币 87,753 万元,资
产负债率为 56.96%;2017 年 1-6 月份未经审计净利润为人民币-1,991
万元,营业收入为人民币 102 万元。该公司于 2017 年 4 月份正式投
入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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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核查,该公司信用情况良好,目前广东地区工商银行、建设银
行、中信银行、招商银行、广发银行等多家银行已经为其办理授信,
项目贷款、流动资金贷款累计预计可放款超过人民币 7 亿元。由于该
公司目前相关证件尚未办理齐全,其资产不具备抵质押条件,预计近
半年内该公司所需证件可办理齐全,项目银行贷款也将如期发放,该
公司承诺,项目贷款发放后,将优先偿还股东财务资助借款。
本公司董事王义栋先生同时担任广州汽车钢的董事,因此,广州
汽车钢是本公司的关联方,该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广州汽车钢目前处于项目投资回收期,资产质量优良,虽未开始
盈利,但经营状况良好,信用状况良好,具有极强的偿债能力,可保
证此次财务资助按期偿还。
三、财务资助事项基本情况
2015 年 5 月,由于广州汽车钢建设设计尚未全部完成,贷款所
需的相关证件无法取得,广州汽车钢不具备向外部银行贷款条件。为
使工程建设不因资金缺乏所延误,本公司于 2015 年 8 月与广州汽车
钢签订统借统贷合同,向当时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的广州汽车钢提供
统借统贷借款人民币 30,000 万元。合同规定,借款到期后,若该公
司继续使用资金则本公司向银行办理借款续借,该公司被视为自动续
借,本合同仍有效,待该公司外部银行贷款办理完成后归还资金。
2016 年 12 月,广州汽车钢通过增资扩股,引入两家股东广汽商
贸、鞍蒂大连。增资扩股后,广州汽车钢注册资金达到人民币 7 亿元,
其中本公司持有 50%股权、广汽商贸持有 35%股权、鞍蒂大连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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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有股权。
由于广州汽车钢现处于正式运营初期,需要大量资金购买原材料
和辅助材料,以及偿还建设期部分工程尾款和银行贷款,目前其运营
资金十分紧张。为了确保广州汽车钢的正常生产经营,经本公司与广
州汽车钢另外两家股东协商,各股东方均同意按股权比例向广州汽车
钢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借款。根据股权比例,本公司应向广州汽车
钢提供借款人民币 37,600 万元,扣除 2015 年 8 月份本公司已向广州
汽车钢提供的统借统贷借款人民币 30,000 万元,此次本公司实际需
向广州汽车钢支付借款人民币 7,600 万元;广汽商贸应提供借款人民
币 26,320 万元;鞍蒂大连应提供借款人民币 11,280 万元。
此次股东方向广州汽车钢提供的借款主要用于补充广州汽车钢
的流动资金及偿还建设期部分工程款及银行贷款等。借款期限为半
年。
四、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
1、公司财务部负责做好财务资助借款发放前的审批工作,对于
受资助方提出的借款申请,审查是否有真实合法有效的用途,还款来
源是否充分可靠,用款条件是否均已落实。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都齐
备时,才可以审批发放财务资助借款资金。
2、公司财务部负责做好对被资助对象的后续跟踪、监督及其他
相关工作,密切关注接受资助对象的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变化、对外
担保或其他负债、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及商业信誉的变化
情况,积极防范风险。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公司财务部应当及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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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由公司在知悉后采取措施并及时披
露相关信息:
(1)接受资助对象在债务到期后未及时履行还款义务的;
(2)接受财务资助对象或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
现财务困境、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
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3)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3、对于存在和可能产生预期风险的财务资助借款要及时预警,
采取措施及时化解;按规定做好到期财务资助借款的预约回收。
五、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
1、协议方
甲方:本公司 乙方:广州汽车钢
2、借款期限和金额
2.1 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向乙方发放财务资助借款。额度为
人民币(大写)柒仟陆百万元整,借款期限为半年。
2.2 本合同可分次提款。经协商,乙方拟在 2017 年 9 月一次性提
款柒仟陆百万元。借款的发放、偿还及付息的时间以银行回单为准。
2.3 甲方根据乙方需要,将资金拨付乙方,借款到期后,乙方必
须即时偿还。
2.4 乙方可根据自己的经营情况,提前偿还本次借款,利息按实
际借款金额及日期计算。
3、借款利息及计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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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借款利率按与其他两方借款股东保持一致原则,本合同借款
年利率为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基准利率上调 10%。当人民银行公布
的基准利率发生调整时,甲、乙双方约定的借款利率随之调整。另,
本合同生效时,将甲方前期借款人民币 30,000 万元借款利率同时调
整为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基准利率上调 10%。
3.2 甲、乙双方约定,借款利息按月结算,按月支付。每月 21 日
为付息日,遇国家法定节假日顺延。
4、甲乙双方权利与义务
4.1 甲方要求乙方提供借款年度的财务报表及相关资料,以便及
时了解乙方的经营情况。
4.2 甲方按合同约定及时下拨资金给乙方。
4.3 乙方按合同规定期限使用借款。
4.4 乙方按本合同之约定清偿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及利息。
4.5 乙方应在本次借款到期偿付之日(或提前)偿还甲方之前已
经提供的借款人民币 30,000 万元。
5、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5.1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加盖公章、法人章后生效。
5.2 本合同生效后,除本合同已有约定外,甲、乙任何一方不得
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如确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应经甲、乙
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继续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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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董事会意见
广州是全国六大汽车生产基地之一,以广汽丰田、广汽本田、东
风日产、广汽客车等汽车制造商为依托,拥有年汽车生产量 252 万辆
的生产规模。广州汽车钢位于广州市番禺汽车产业基地,以生产高端
汽车用板和家电用板为特色产品,具有良好的区域市场优势。该公司
行业前景广阔,投资回收期结束后,将为本公司带来较大的经济效益。
为该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有利于补充该公司生产运营资金,使其平稳
过渡到盈利期,对本公司的未来发展具有长远意义。
广州汽车钢目前处于项目投资回收期,资产质量优良,虽未开始
盈利,但经营状况良好,信用状况良好,具有极强的偿债能力,可保
证此次财务资助按期偿还。
该公司的另外两家股东广汽商贸和鞍蒂大连也均具有良好的经
营业绩,运营状况良好,具备为该公司按股权比例提供借款的能力。
此次关联交易为按一般性商务条款进行,协议条款内容公平合
理,符合本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不会损害非关联股东及中小股东
的利益。
七、承诺事项
本公司承诺,在此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后的十二个月内,不使用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不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
充流动资金,不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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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未收回的金额
本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为人民币 37,600 万元(含本
次对外财务资助),本公司不存在逾期未收回的财务资助款。
九、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出具了事前认可意见,并发表独立意见
如下:
1、关联董事就该事项在董事会会议上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交易事项遵循了公正、
公允的原则,符合法定程序。
2、本次财务资助是按照一般商业条款进行,并且对公司及公司
股东而言交易条款公平合理。
3、本次财务资助不存在违规情形,未损害公司、非关联股东及
中小股东的利益。
4、广州汽车钢是公司下属的合营公司,公司持有其 50%股份。
广州汽车钢目前处于运营初期,运营资金紧张。向广州汽车钢提供财
务资助借款,可暂时补充该公司生产运营资金,对该公司的未来发展
有积极的作用,也有利于公司未来获得良好的投资回报。
5、广州汽车钢资产质量优良,行业前景广阔,经营状况良好,
信用状况良好,具有极强的偿债能力,整体风险可控。同时,此次财
务资助是由广州汽车钢全体股东按股权比例为该公司提供同等条件
的财务资助借款,因此降低了财务资助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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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其他事项
本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不属于下列期间:
1、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
2、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
3、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后的
十二个月内。
十一、查文件目录
1、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董事意见。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 9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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