旭升股份: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17年9月制定)

来源:上交所 2017-09-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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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旭升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宁波旭升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17年9月制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宁波旭升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

实施细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部门规

范性文件及《宁波旭升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一致

行动人所持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

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

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

换债换股、股票权益互换等减持股份的,应当按照本制度办理。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

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

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

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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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

未满 6个月的;

(五)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

谴责未满 3个月的;

(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决定作出

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董监高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减持所持

有的公司股份:

(一)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

移送公安机关;

(三)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

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继

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

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

易所予以备案。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

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

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

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

公告。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董监高

应当立即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是否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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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

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

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五条的规定。

第九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

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

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

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

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

数。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

过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报其个人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上市时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

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

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

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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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

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

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

露相关情况。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

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

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实际控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还应当遵守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行为规范》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

实、准确、完整。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

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

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如本制度内容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以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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