禾望电气: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上海证券报 2017-09-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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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海埠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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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海埠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海埠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受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下

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廖森林律师、鄢正雄律师列席公司 2017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下称“《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下称“上交所网络投票细则”)等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以及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

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列席了股东大会。公司已经向本所律师提

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材

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无任何隐瞒、虚假、误导或重大遗漏之处;公司

保证提供的正本与副本一致、原件与复印件一致;公司保证所提供的文件、材料

上的所有签字和印章均是真实的;公司保证向本所律师作出的所有口头陈述和说

明的事实均与所发生的事实一致。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

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

1

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

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

的而使用,除非事先取得本所律师的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将本法律

意见书或其任何部分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

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

本所律师根据《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

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 2017 年 8 月 18 日召开的公司第一届董

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召集。

2、公司董事会于 2017 年 8 月 19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深圳市

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通知》”),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已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各股东。《股东大会通

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开方

式及投票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登

记方法等事项,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

3、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本次股

东会现场会议于 2017 年 9 月 8 日上午 9:00 在深圳市南山区西丽官龙村第二工业

区 11 栋六楼 1 号会议室召开,董事长韩玉先生因工作原因不能主持本次会议,5

名董事推举董事盛小军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公司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

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17 年 9 月 8 日上午 9:15 至 9:25、

2

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17 年 9

月 8 日 9:15 至 15:00。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与公告一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则》及公司现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召集人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关于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18 人,代表公司股份

157,573,400 股,均为股权登记日在册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 5 人,代表公司股份 7,000

股。上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其身份已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认证。

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现场表决和网络表决的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 23 人,代

表公司股份 157,580,4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7.5191%。

3、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除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

股东大会,公司聘请的律师及其他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现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就公告

所列事项以记名的方式进行表决,并经由推举的股东代表王琰和梁龙伟、监事吕

一航及本所见证律师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并当场公布现场表决结果。

2、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统计了投

3

票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的议案》

本议案同意票为 157,574,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

99.9965%;反对票 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 0.0009%;弃权

票 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 0.0026%。

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表

决结果为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的议案》

本议案同意票为 157,574,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

99.9965%;反对票 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 0.0009%;弃权

票 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 0.0026%。

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表

决结果为通过。

3、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会

议主持人签名。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不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

事项,不存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不存在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

不存在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

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根据表

决结果,会议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规则》及公司现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

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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