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宏泰:关于控股股东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公告

来源:上海证券报 2017-09-07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证券代码:603016 证券简称:新宏泰 公告编号:2017-70

无锡新宏泰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

责任。

为巩固赵汉新、赵敏海的实际控制人地位,加强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上市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赵汉新和赵敏海于 2017 年 9 月与董事兼副总经理沈

华、副总经理余旭于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本协议”)。

一、协议签署各方基本情况

(一)赵敏海(以下简称“甲方 1”):现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持有公司

股份 2,000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3.50%;

(二)赵汉新(以下简称“甲方 2”):现任公司董事,持有公司股份 5,770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8.94%;

(三)沈华(以下简称“乙方”):现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持有公司股份

880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94%;

(四)余旭(以下简称“丙方”):现任公司副总经理,持有公司股 120 万份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81%。

在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后,甲方、乙方、丙方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8,770 万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59.19%。

二、一致行动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乙方、丙方均确认甲方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并同意在本协议及其他法

律文件中予以明确。

1

(二)乙方、丙方均同意作为甲方的一致行动人;甲方、乙方、丙方一致同

意在对公司行使经营管理决策权及在公司股东大会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权利

时,乙方和丙方均与甲方保持一致,遵从且以甲方的意见为准采取一致行动、作

出与甲方相同的意思表示。

(三)甲方、乙方、丙方一致同意,当公司董事会中有各方提名的人员担任

董事及/或各方本人担任董事时,乙方、丙方应保证其本人(乙方、丙方本人担

任董事时)在公司董事会上进行表决时,与甲方保持一致,遵从且以甲方的意见

为准采取一致行动、作出与甲方相同的意思表示;且乙方、丙方应尽力依法促使

其提名的人员担任的董事(如有)在公司董事会上进行表决时,亦与甲方保持一

致,遵从且以甲方的意见为准采取一致行动、作出与甲方相同的意思表示。

(四)乙方、丙方一致同意,为更好地保证本协议的实施和履行,在本协议

生效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丙方不得委托除甲方以外的其他第三方行使其

在公司的股东权利。

(五)乙方、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即构成违约,应因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并赔偿由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六)各方应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因履行本协议所引起的一切争议,若协商解

决不成,任何一方可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七)本协议自各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自甲方不再持有公司股份之日起终止。

三、其他事项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相关投资者可以免于按照前款规定提交豁免申请,直接向证券交易所

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三)在一个上市

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0%的,继续增加其在

该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位。”控股股东赵汉新、赵敏海因签署

一致行动协议前实际支配新宏泰已发行股份的 52.44%,超过 50%,且继续增加

其可以实际支配表决权的公司股份至 59.19%不影响新宏泰的上市地位,本次增

持符合免于提出豁免申请的条件。

2

控股股东赵汉新、赵敏海的上述增持行为由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专项

核查意见对其合法性进行核查。

经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出具的专项核查意见认为,增持人具备本次增持的主

体资格;增持人本次增持行为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关于免

于提出豁免申请的条件;增持人本次增持过程中不存在违反《公司法》、《证券法》

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交所相关规定的情形。

四、签署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在本次协议签署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赵汉新、赵敏海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7,770 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2.44%;本次协议签署后赵汉新、赵敏海可以实

际支配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总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9.19%。上述《一致行动协议》

的签署将加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控制力,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的变更。

五、备查文件

1、一致行动协议

特此公告。

无锡新宏泰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9 月 6 日

3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新宏泰盈利能力一般,未来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