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016 证券简称:新宏泰 公告编号:2017-70
无锡新宏泰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
责任。
为巩固赵汉新、赵敏海的实际控制人地位,加强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上市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赵汉新和赵敏海于 2017 年 9 月与董事兼副总经理沈
华、副总经理余旭于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本协议”)。
一、协议签署各方基本情况
(一)赵敏海(以下简称“甲方 1”):现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持有公司
股份 2,000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3.50%;
(二)赵汉新(以下简称“甲方 2”):现任公司董事,持有公司股份 5,770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8.94%;
(三)沈华(以下简称“乙方”):现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持有公司股份
880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94%;
(四)余旭(以下简称“丙方”):现任公司副总经理,持有公司股 120 万份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81%。
在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后,甲方、乙方、丙方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8,770 万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59.19%。
二、一致行动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乙方、丙方均确认甲方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并同意在本协议及其他法
律文件中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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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乙方、丙方均同意作为甲方的一致行动人;甲方、乙方、丙方一致同
意在对公司行使经营管理决策权及在公司股东大会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权利
时,乙方和丙方均与甲方保持一致,遵从且以甲方的意见为准采取一致行动、作
出与甲方相同的意思表示。
(三)甲方、乙方、丙方一致同意,当公司董事会中有各方提名的人员担任
董事及/或各方本人担任董事时,乙方、丙方应保证其本人(乙方、丙方本人担
任董事时)在公司董事会上进行表决时,与甲方保持一致,遵从且以甲方的意见
为准采取一致行动、作出与甲方相同的意思表示;且乙方、丙方应尽力依法促使
其提名的人员担任的董事(如有)在公司董事会上进行表决时,亦与甲方保持一
致,遵从且以甲方的意见为准采取一致行动、作出与甲方相同的意思表示。
(四)乙方、丙方一致同意,为更好地保证本协议的实施和履行,在本协议
生效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丙方不得委托除甲方以外的其他第三方行使其
在公司的股东权利。
(五)乙方、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即构成违约,应因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并赔偿由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六)各方应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因履行本协议所引起的一切争议,若协商解
决不成,任何一方可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七)本协议自各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自甲方不再持有公司股份之日起终止。
三、其他事项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相关投资者可以免于按照前款规定提交豁免申请,直接向证券交易所
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三)在一个上市
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0%的,继续增加其在
该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位。”控股股东赵汉新、赵敏海因签署
一致行动协议前实际支配新宏泰已发行股份的 52.44%,超过 50%,且继续增加
其可以实际支配表决权的公司股份至 59.19%不影响新宏泰的上市地位,本次增
持符合免于提出豁免申请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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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股东赵汉新、赵敏海的上述增持行为由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专项
核查意见对其合法性进行核查。
经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出具的专项核查意见认为,增持人具备本次增持的主
体资格;增持人本次增持行为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关于免
于提出豁免申请的条件;增持人本次增持过程中不存在违反《公司法》、《证券法》
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交所相关规定的情形。
四、签署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在本次协议签署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赵汉新、赵敏海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7,770 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2.44%;本次协议签署后赵汉新、赵敏海可以实
际支配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总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9.19%。上述《一致行动协议》
的签署将加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控制力,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的变更。
五、备查文件
1、一致行动协议
特此公告。
无锡新宏泰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9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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