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洋电机:关于仓库租赁关联交易的公告

来源:证券时报 2017-09-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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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249 证券简称: 大洋电机 公告编号: 2017-079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仓库租赁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

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关联交易概述

基于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经营的需要,公司于2014年

9月与中山惠洋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山惠洋”)签署《仓库租赁合同》,租

赁其位于中山市西区广丰工业园内仓库用于仓储及物流周转。鉴于上述租赁合同即将到

期,为满足公司产品仓储需求,公司决定与中山惠洋续签租赁合同,继续租赁上述仓库。

鉴于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长鲁楚平先生为中山惠洋的实际控制人,根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公司的关联交易。

2017年8月31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仓库租赁的关

联交易议案》(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鲁楚平先生、徐海明先生、彭惠女士作为关联董事在董事会

会议上回避表决,独立董事予以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本次关联交易无

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中山惠洋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02 年 1 月 16 日

注册地址:广东省中山市西区沙朗隆昌崇章社厂房五楼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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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鲁楚平

注册资本:壹百玖拾万美元

经营范围:生产经营五金电子产品及其配件(电镀工序发外加工)。

股东情况:大洋电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OM”)持有中山惠洋 100%的股权,

公司控股股东及董事长鲁楚平先生持有 BOM 90%的股份,公司总裁徐海明先生持有

BOM 10%的股份,鲁楚平先生为中山惠洋的实际控制人。

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中山惠洋资产总额 4,967.22 万元,净资产 2,012.50 万元,

2016 年营业收入 342.68 万元,净利润为-28.55 万元。上述数据未经审计。

公司与中山惠洋构成深交所《上市规则》第 10.1.3 中第(三)款所述关联关系。

三、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公司租赁中山惠洋仓库的价格根据所租仓库所在地的市场价格,经双方协商确定,

实行市场定价,不存在利用关联方关系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合

法利益或向关联公司输送利益的情形。

四、关联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

1、租赁物:中山惠洋持有的位于中山市西区广丰工业区内的仓库

2、租赁期:自 2017 年 10 月 15 日起至 2020 年 10 月 14 日止,共 3 年。

3、租金及收费标准:租赁面积为 19,550 平方米,月租金为 254,150 元(每月租金

13 元/平方米)。租金按每年 3.5%的幅度递增调整。仓库承租期内发生的水电费由公司

直接与供水、供电公司结算。

4、租金支付方式:按月支付,每月 15 日前支付上月租金。押金为两个月租金。

5、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未经双方同意,一方不得单方面终止合同,否则应向

另一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照六个月租金计算。

6、协议生效条件:仓库租赁合同由双方签字盖章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五、交易目的和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交易目的:公司业务量逐年增加,自有仓库的存储量无法满足公司业务的增长,

上述仓库位于中山市西区广丰工业园内,毗邻公司广丰厂区,交通便利,可以满足公司

生产经营所必需的仓库需求,有利于公司业务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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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上述关联交易均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没有损害公司利益,对公司本

期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不会产生显著影响。

六、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上述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金额

2017 年 1 月 1 日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与中山惠洋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为

2,320,302.75 元。

七、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

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

审慎、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对公司与中山惠洋发生的关联租赁事项予以了事前

认可,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一致认为,公司与关联方中山惠洋的关联交易,遵守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

则。本次该仓库租赁符合公司生产经营实际需要,仓库租赁价格根据所租仓库所在地的

市场价格,经双方协商确定,价格公允合理,未发现通过此项交易输送利益的情况。上

述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在审

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合法合规,我们同意公司与中山惠

洋的上述关联交易。

八、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 年 9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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