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的独立意见
依据《公司法》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我们作为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以认真严谨的态度对此次会
议相关材料进行了审核,现发表以下意见:
一、《海南矿业 2017 年度上半年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1. 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公司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符合
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
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2. 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公司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
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
格式指引的规定,真实反映了公司 2017 年度上半年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二、《关于聘任石鹏为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经审阅拟聘任董事会秘书石鹏先生的简历及相关材料,我们一致认为:石鹏
先生具有丰富的行业工作经验及较高的管理水平,完全具备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的任职资质和履职能力,不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
司董事会秘书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进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
形。经审议,此议案董事会决策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我们同意聘任石鹏先生为公
司董事会秘书。
三、《关于与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的议案》
1. 复星财务公司受中国银监会及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在获准范围内,按
其运营要求提供服务;客户仅限于成员单位。因此,财务公司风险相对可控。
2. 复星财务公司为本公司提供存款、授信、结算及其他金融服务时,收费
标准均等同于或优于国内商业银行向公司提供同种类的金融服务,且不逊于财务
公司向其他成员单位提供的同类服务。
3. 本次交易有利于优化公司财务管理、增加融资渠道、提高公司资金使用
效率、降低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
本次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亦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董事会表决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合法。
四、《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使公司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
营成果,符合本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同意公司
实施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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