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
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法》、《证
券法》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着
诚信、勤勉、审慎的原则,对公司于 2017 年 8 月 30 日召开的第
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我们在认真审阅公司董事会
提供的相关议案和资料的基础上,对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
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
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
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要求,作为
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2017年半年度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核查
和监督,现就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
外担保事项的专项说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无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新增对外担保371,656.65万元,累计对外担
保总额为人民币1,025,230.35万元,均为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公司
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属于公司生产经营和资金合理使用的需要,没有
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额
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报表净资产的27.67%。除此之外,未发现
公司有其他担保行为。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违规担保情况;公司对外
担保情况及相关事项符合证监发[2003]56 号文和证监发[2005]120
号文的规定。
二、关于政府补助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
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作为中联重科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公司董事会已经向本人提
交了有关公司政府补助会计政策变更的相关资料,经本人审阅并就有
关情况向公司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基于本人的独立判断,现就《关于
政府补助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
15号)的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股东利益的情形,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关于政府补助
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三、关于调增低风险投资理财业务额度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
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作为中联重科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公司董事会已经向本人提
交了有关公司调增低风险投资理财业务额度的相关资料,经本人审阅
并就有关情况向公司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基于本人的独立判断,现就
《关于调增低风险投资理财业务额度的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和制度,并能有效实
施,能够有效管控投资风险,确保资金安全。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
进行低风险投资理财,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不会影响公
司的日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
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公司董事会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关于调增低风险投资理财业务额度
的议案》。
四、关于 2017 年半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
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作为中联重科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公司董事会已经向本人提
交了有关公司 2017 年半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相关资料,经本人
审阅并就有关情况向公司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基于本人的独立判断,
现就《关于 2017 年半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制
度的规定,依据充分,体现了谨慎性原则,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并履行
了相应的审批程序。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后,公司2017年半年度财务
报表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截止2017年6月30日的财务状况、资产
价值及经营成果。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的情形,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关于2017 年半年度计
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五、关于应收账款转让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
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作为中联重科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公司董事会已经向本人提
交了有关公司应收账款转让的相关资料,经本人审阅并就有关情况向
公司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基于本人的独立判断,现就《关于应收账款
转让的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应收账款转让事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本次交易有利于进
一步优化公司资产结构,改善公司的财务状况,符合公司的长远发
展目标。本次交易定价公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
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况。同意《关于应收账款转让的议
案》。
六、关于 2017 年半年度应收款项坏账拟核销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
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作为中联重科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公司董事会已经向本人提
交了有关 2017 年半年度应收款项坏账拟核销的相关资料,经本人审
阅并就有关情况向公司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基于本人的独立判断,现
就《关于 2017 年半年度应收款项坏账拟核销的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本次应收款项坏账拟核销事项,真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符合会
计准则和相关政策要求,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
东利益的行为,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同意《关于2017年半年度应收款项坏账拟核销的议案》。
七、关于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
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
公司董事会已经向本人提交了公司关于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相关资
料,经本人审阅并就有关情况向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基于本人
的独立判断,现就《关于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该等日常关联交易表决程序合法,交易价格公允,交易条款符合
一般商业惯例;该等日常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
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况。同意《关于日常关联交易预计
的议案》。
八、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作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
对《公司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发表独立意见
如下:
公司董事会聘任李波先生为公司副总裁,在程序上符合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李波先生符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要求,也具
备所聘任岗位应具有的素质,其工作能力、管理水平、个人品质等均
能胜任相应工作。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聘任李波先生为公司副总裁。
(本页为《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黎 建 强 赵 嵩 正 杨 昌 伯 刘 桂 良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