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联重科: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7-08-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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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

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法》、《证

券法》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着

诚信、勤勉、审慎的原则,对公司于 2017 年 8 月 30 日召开的第

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我们在认真审阅公司董事会

提供的相关议案和资料的基础上,对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

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

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

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要求,作为

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2017年半年度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核查

和监督,现就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

外担保事项的专项说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无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新增对外担保371,656.65万元,累计对外担

保总额为人民币1,025,230.35万元,均为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公司

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属于公司生产经营和资金合理使用的需要,没有

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额

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报表净资产的27.67%。除此之外,未发现

公司有其他担保行为。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违规担保情况;公司对外

担保情况及相关事项符合证监发[2003]56 号文和证监发[2005]120

号文的规定。

二、关于政府补助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

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作为中联重科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公司董事会已经向本人提

交了有关公司政府补助会计政策变更的相关资料,经本人审阅并就有

关情况向公司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基于本人的独立判断,现就《关于

政府补助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

15号)的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股东利益的情形,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关于政府补助

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三、关于调增低风险投资理财业务额度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

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作为中联重科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公司董事会已经向本人提

交了有关公司调增低风险投资理财业务额度的相关资料,经本人审阅

并就有关情况向公司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基于本人的独立判断,现就

《关于调增低风险投资理财业务额度的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和制度,并能有效实

施,能够有效管控投资风险,确保资金安全。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

进行低风险投资理财,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不会影响公

司的日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

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公司董事会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关于调增低风险投资理财业务额度

的议案》。

四、关于 2017 年半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

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作为中联重科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公司董事会已经向本人提

交了有关公司 2017 年半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相关资料,经本人

审阅并就有关情况向公司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基于本人的独立判断,

现就《关于 2017 年半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制

度的规定,依据充分,体现了谨慎性原则,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并履行

了相应的审批程序。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后,公司2017年半年度财务

报表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截止2017年6月30日的财务状况、资产

价值及经营成果。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的情形,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关于2017 年半年度计

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五、关于应收账款转让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

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作为中联重科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公司董事会已经向本人提

交了有关公司应收账款转让的相关资料,经本人审阅并就有关情况向

公司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基于本人的独立判断,现就《关于应收账款

转让的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应收账款转让事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本次交易有利于进

一步优化公司资产结构,改善公司的财务状况,符合公司的长远发

展目标。本次交易定价公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

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况。同意《关于应收账款转让的议

案》。

六、关于 2017 年半年度应收款项坏账拟核销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

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作为中联重科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公司董事会已经向本人提

交了有关 2017 年半年度应收款项坏账拟核销的相关资料,经本人审

阅并就有关情况向公司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基于本人的独立判断,现

就《关于 2017 年半年度应收款项坏账拟核销的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本次应收款项坏账拟核销事项,真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符合会

计准则和相关政策要求,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

东利益的行为,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同意《关于2017年半年度应收款项坏账拟核销的议案》。

七、关于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

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

公司董事会已经向本人提交了公司关于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相关资

料,经本人审阅并就有关情况向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基于本人

的独立判断,现就《关于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该等日常关联交易表决程序合法,交易价格公允,交易条款符合

一般商业惯例;该等日常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

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况。同意《关于日常关联交易预计

的议案》。

八、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作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

对《公司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发表独立意见

如下:

公司董事会聘任李波先生为公司副总裁,在程序上符合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李波先生符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要求,也具

备所聘任岗位应具有的素质,其工作能力、管理水平、个人品质等均

能胜任相应工作。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聘任李波先生为公司副总裁。

(本页为《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黎 建 强 赵 嵩 正 杨 昌 伯 刘 桂 良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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