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纪鼎利: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7-08-30 21: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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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世纪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珠海世纪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珠海世

纪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和

公司负责的原则,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

的核查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自筹资金事项的独立意见

此事项履行了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和《珠海世纪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

章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的自筹资金 91,281,262.43 元及置换以自有资金

支付的本次交易的发行费用为 1,468,732.25 元。

二、关于向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事项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限制性

股票计划的授予日为 2017 年 8 月 30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以及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

规定。

2、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助于公司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

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

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17 年 8

月 30 日,并同意按照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的规定向

107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1,680 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财政部制定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 财会〔2017〕

15 号)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不会对公司的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事项。

独立董事:谢春璞 何彦峰

2017 年 8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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