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
议于 2017 年 8 月 29 日在公司十楼会议室召开。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
这次会议,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认真阅读了相关会议资料,并对有关情况
进行了详细了解。基于独立的立场及判断,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经
讨论后就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等情况的专项
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
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 [2003]56 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证监发 [2005]120 号)的相关规定,以及《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
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侧》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我们对截至报告期末公
司对外担保、与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进行认真的检查,发表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如
下:
(一)2017 年 1-6 月份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
见
报告期内,未发现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公司 2017 年 1-6 月份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实际发生对外担保事项;
2、报告期末公司对外担保余额 215,108.15 万元,全部为公司对子公司、子公
司对公司及子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行为;
3、报告期内,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向控股股东及任何非法人单位及个人提供担
保,不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况;截至目前,尚未发现可能存在承担担保责任的风险。
我们认为,以上担保属于公司生产经营及发展的需要,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公
司采取各种措施对担保风险进行了控制,未发现有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的利益的情况。
二、关于对公司《2017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
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
会议中的《2017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 2017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该报告真实反映了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公司披露的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等相关信息及时、
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亦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
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
二十九次会议中的《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在审阅有关文件及尽职调查后,我
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意见如下:
公司依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变更,修订后的会计
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
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会
计政策的变更。
独立董事:丁春泽 杨兵 隋景祥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