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及《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制度》等有关规定和要求,作为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本着实事求是
的原则,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相关议案进行了审议,现基于独立
判断的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 号)
的要求,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
实际情况,对当期及前期列报的损益、总资产、净资产不产生影响,对公司财务
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同时公司根据新准则对《2017 年半年
度报告》进行更正,增加利润表中“其他收益”科目人民币 18,000 元,减少利
润表中“营业外收入”科目人民币 18,000 元。本次变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
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二、关于终止实施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独立意见
公司推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目的是充分落实激励目的,充分调动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的积极性,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结合
在一起,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公司承诺不为激
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标的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激励对象
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自筹。鉴于股权激励对象自有资金
有限,通过融资途径获得资金的成本较高。同时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应摊销
的会计成本较高,预期对公司业绩产生较大影响。因此。继续推进和实施本次股
权激励计划较难达到预期的激励效果。
由于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尚未完成实际授出,激励对象未实际获得
限制性股票,因此终止本激励计划不涉及回购事项,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不产生相关股份支付费用,本计划的终止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不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公司董事会审议终止本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决策
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终止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之配套
的《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文件一并终止。并同意
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程浩忠 龙哲
2017 年 8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