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对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的指导
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
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
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
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的精神,我们对
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
查。认为,公司能够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控制资金往来及对外担
保风险,截至2017年6月30日,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存
在占用资金的情况,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均履行了相应程序,
维护了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 关于2017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独立意见
公司出具了《2017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
告》,经认真审阅报告及对实际情况的谨慎核查,我们认为:2017
年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证监会、深交所关于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
规的情形。
三、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财政部制定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
(财会〔2017〕15 号)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企业会计
准则》及相关规定。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
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独立董事:钟田丽、张黎明、李卓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