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欣丝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7-08-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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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04 证券简称: 嘉欣丝绸 公告编号:2017-039

浙江嘉欣丝绸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无修改提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无临时增加提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8月30日(星期三)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8月29日15:00—2017年8月30日15:00。其中:

①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8月30日上

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②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8月29日15:00至2017年8月30

日15:00。

2.召开地点:浙江省嘉兴市中环西路588号22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周国建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19人,代表股份220,384,73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2.33%。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9,008,67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73%。

其中,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8人,代表

股份220,364,73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2.32%;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会

议的股东共1人,代表股份2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4%。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书面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召开,审议通过了如下

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修订稿)的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20,364,73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

反对 20,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8,988,67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反对 20,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2.1 选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的方式投票表决,选举周国建先生、张国强先生、徐鸿

先生、郑晓女士、沈玉祁女士、刘卓明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

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 选举周国建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220,364,73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8,988,67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99.78%。

(2) 选举张国强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220,364,73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8,988,67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99.78%。

(3) 选举徐鸿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220,364,73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8,988,67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99.78%。

(4) 选举郑晓女士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220,364,73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8,988,67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99.78%。

(5) 选举沈玉祁女士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220,364,73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8,988,67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99.78%。

(6) 选举刘卓明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220,364,73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8,988,67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99.78%。

2.2 选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的方式投票表决,选举潘煜双女士、陈建根先生、姚武

强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

年。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 选举潘煜双女士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220,364,73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8,988,67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99.78%。

(2) 选举陈建根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220,364,73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8,988,67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99.78%。

(3) 选举姚武强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220,364,73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8,988,67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99.78%。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的方式投票表决,选举朱建勇先生、黄小军先生为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任

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 选举朱建勇先生为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220,364,73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8,988,67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99.78%。

(2) 选举黄小军先生为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220,364,73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8,988,67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99.78%。

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

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最近两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

监事数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未超过公司监事总

数的二分之一。

4.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20,364,73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

反对 20,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8,988,67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反对 20,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

5.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

股票具体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20,364,73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

反对 20,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8,988,67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反对 20,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

以上议案为普通议案,无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以上议案均为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项,公司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将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公

开披露。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浙江圣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

格、出席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及股东大会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关

于浙江嘉欣丝绸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律师见证法律意见

书》全文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六、备查文件

1.浙江嘉欣丝绸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圣文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嘉欣丝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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