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津滨发展 证券代码:000897 编号: 2017-33
天津津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正案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
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 修订)》、《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履职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2011 修订)》、《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国务院发布的《新
国九条》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及
国办发(110 号文)等最新的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
从增加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对《公司章程》作以下修改、补充和
完善,具体如下:
津滨公司章程修改对照表
章 类
节 原内容 拟修订 别
目 第六章 经理 第六章 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 修
录 订
第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它有关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它有 符
一 法规、政策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关法规、政策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合
章 司”)。公司经天津市人民政府批准,以募集方 称“公司”)。公司经天津市人民政府批准, 性
式设立;于 1998 年 12 月 31 日在天津市工商 以募集方式设立;于 1998 年 12 月 31 日在天 修
1/9
总 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 订
则 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712830811X
(2-1)】
第 第五十七条 本款中援引的条款序号“本章第 第五十七条 本款中援引的条款序号“本章第 修
四 五十七条” 五十六条” 订
章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符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合
股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性
东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修
和 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 订
股 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
东 东;除现场投票外,是否采用网络投票或符合 的股东;除现场投票外,是否采用网络投票
大 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及网络投票或符合规定 或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及网络投票或
会 的其他投票方式的时间、投票程序以及审议的 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的时间、投票程序
事项; 以及审议的事项;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
日; 记日;
(五)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 (五)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
点; 点;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七)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
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
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
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 保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 护
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中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小
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 投
数。 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资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者
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
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
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
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
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增加 第八十三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 符
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 合
2/9
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 性
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修
订
原第八十四条 顺延为第八十五条
第八十四条非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分别 第八十四条 非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分 保
由董事会、监事会、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 别由董事会、监事会、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 护
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 中
数的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出,监事会中 份总数的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出,监 小
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提出。 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提 投
出。 资
者
第九十二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 第九十二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 符
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 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 合
或弃权。 反对或弃权。 性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 修
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 订
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第九十九条 与第七十六条重复 删除第九十九条,与原第七十六条整合,后 修
续条款提前 订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 符
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合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 性
名称; 或名称; 修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 订
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 例;
决结果; (四)会议议程,每一表决项的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 在会议使用网络投票或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
或说明; 表决方式时应当予以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五)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 表决结果;
容。 (六)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
复或说明;
(七)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八)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
内容。
第一百条 与第七十七条重复 删除第一百条 后续条款提前 修
订
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 与第四十八条重复 删除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 修
订
3/9
第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八)款:不得接受与公司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八)款:不得接受与公 修
五 交易有关的佣金归为几有; 司交易有关的佣金归为己有; 订
章 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二款:下列与公司、主要股 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二款:下列与公司、主要 符
董 东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 股东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 合
事 人士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的人士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性
会 (一) 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一) 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修
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 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 订
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 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
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 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
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
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 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
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三)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 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
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 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 (四) 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情形的人员; 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五) 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五)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六)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七)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
的单位任职,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
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七) 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项所列举情
形之一的人员;
(八)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
施,且仍处于禁入期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
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的;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处
罚的;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九)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
的其他人员。
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除普通董事按照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除普通董事按照 符
律、法规、公司章程应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应当享有的权利,和 合
的义务外,独立董事享有以下特殊的职权: 承担的义务外,独立董事享有以下特殊的职 性
(一) 重大关联交易需经其认可后,方 权: 修
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一) 重大关联交易需经其认可后, 订
(二) 有权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 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会计师事务所; (二) 有权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
会计师事务所及对公司聘用或
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先认可
4/9
权;
第一百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在行使上述第一 第一百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在行使上述第一 符
百三十一条(一)至(六)项职权时应当取得 百三十一条(一)至(四)及(六)项职权 合
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如上述提 时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 性
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 意,行使上述第一百三十一条(五)项职权 修
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时应取得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如上述提议未 订
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
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第一百四十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 第一百四十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 符
以提出辞职,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 以提出辞职,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 合
告,并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 报告,并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 性
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 修
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 明。 订
比例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 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
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 比例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
缺额后生效。 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
其缺额后生效。且在改选出新的独立董事就
任前,原独立董事应当依法继续履行独立董
事职务。
第一百五十三条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 第一百五十三条 副 董 事 长 协 助 董 事 长 工 符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董事长应当指定副董 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副董事长履 合
事长代行其职权;或者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 行职务(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 性
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 修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 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订
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
职务。
第一百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 第一百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改
应在十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长应在十日内召集和主持临时董事会会议: 订
第一百七十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第一百七十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符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 是: 合
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结构和组成人员向董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 性
事会提出建议; 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结构和组成人员 修
(一) 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订
序; (二) 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
(二) 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 程序并提出建议;
人选; (三) 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
(三) 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 人选;
并提出建议; (四) 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
(四)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并提出建议;
(五)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一百七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 第一百七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 符
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由董事会委任。董事会秘 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 合
书的任职资格: 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由董事会委任。 性
5/9
(一)董事会秘书应由具大学本科以上学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修
历,从事秘书、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三年以上 (一)董事会秘书应由具大学本科以上 订
的自然人担任; 学历,从事秘书、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三年
(二)董事会秘书应掌握有关财务、税收、 以上的自然人担任;
法律、金融等方面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 (二)董事会秘书应掌握有关财务、税
品质,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职业操守, 收、法律、金融等方面专业知识,具有良好
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并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 的个人品质,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职
和灵活的处事能力; 业操守,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并具有良好
(三)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 的沟通技巧和灵活的处事能力;
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董事会秘书。 (三)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
本章程第一百零八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 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董事会秘
董事的情形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书。
本章程第一百零八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
董事的情形适用于董事会秘书,且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
定情形之一的;
(二)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
处罚未满三年的;
(三)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
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本公司现任监事;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不适合担任董事
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八十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第一百八十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 符
(一)准备和递交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的董 是: 合
事会和股东大会出具的报告和文件; (一)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 性
(二)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并负 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修
责会议的记录和会议文件、记录的保管; 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订
(三)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保证公司 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合法、真实和完整; (二) 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
(四)保证有权得到公司有关记录和文件 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
的人及时得到有关文件和记录; 东及实际控制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
(五)使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明确他们所应担负的责任、应遵守的国家有关 (三) 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
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公司章程及证券交 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
易所有关规定; 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
(六)协助董事会行使职权。在董事会决 录工作并签字;
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公司章程及证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
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时,应当及时提出异议,并 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本所报告
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 并公告;
(七)积极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并及时披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
露独立董事发表的应当予以披露的独立意见、 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本所所有问询;
6/9
提案及书面说明;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
(八)为公司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证券法律法规、本规则及相关规定的培训,
(九)办理公司与证券交易所及投资人之 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
间的有关事宜,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和义务;
作,使得公司积极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
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
(十)公司章程和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所 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
规定的其他职责。 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
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
立即如实地向本所报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
本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 第一百八十五条 本章程第一百零七条关于 第一百八十五条 本章程第一百零八条关于 修
六 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 订
章 员。 人员。
经
理
第 第二百一十条第(十一)款:依照《公司法》 第二百一十条第(十一)款:依照《公司法》 符
七 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 合
章 员提起诉讼; 人员提起诉讼; 性
监 修
事 订
会
第 第二百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 第二百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将公积金转 符
八 股本时,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但法 为股本时,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 合
章 定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 性
得少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 修
财 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但法 订
务 定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
会 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计 第二百二十二条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 第二百二十二条 保
制 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保持利 (一)利润分配政策 护
度 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 中
、 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 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在公司盈利、现金流满 小
利 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 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 投
润 力。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资金情况的,公司 将实施积极的现金分红、股票股利分配办法, 资
分 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 重视对股东的投资回报。 者
配 所占用的资金。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 (二)利润分配的原则
和 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
审 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 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7/9
计 证,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公司董 并坚持如下原则:按法定程序分配;存在未
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 弥补亏损不得分配;公司利润分配以公司可
证过程中,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并考虑 供分配利润的相应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公
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 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在对利润分配政策进
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 行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
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和中小股东的意见。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
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
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
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三)利润分配的条件、比例及时间间隔
1、现金分红条件: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应至少同时满足以下条
件: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的
净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剩
余的净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
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的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
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且
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计划等事
项;
在上述条件同时满足时,公司应采取现金方
式分配红利。
2、现金分红比例:
公司在确定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
时,应充分考虑未来经营活动和投资活动的
影响,并充分关注社会资金成本、银行信贷
和债权融资环境,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
股东的整体利益。在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
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时,最近三年以现
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
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
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公司独立董事应
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
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
占用的资金。
3、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在满足现金分红条
8/9
件情况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
利。原则上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现金分红,
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
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四)分配股票股利的条件:董事会认为公
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
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并实施
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
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
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 第二百五十五条 第二百五十五条 符
十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合
一 (一)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一)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性
章 (二)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 (二)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 修
合 财产清单; 和财产清单; 订
并 (三)处理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
--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 业务;
清 的税款;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
算 (五)清理债权、债务; 生的税款;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五)清理债权、债务;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说明:经过本次章程修订,公司章程从十二章二百七十三条调整为十二章二百七十二条。
除上述变动外,《公司章程》中的其他内容不变。
特此公告
天津津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 8 月 30 日
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