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滨发展:《公司章程》修正案

来源:深交所 2017-08-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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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津滨发展 证券代码:000897 编号: 2017-33

天津津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正案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

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 修订)》、《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履职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2011 修订)》、《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国务院发布的《新

国九条》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及

国办发(110 号文)等最新的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

从增加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对《公司章程》作以下修改、补充和

完善,具体如下:

津滨公司章程修改对照表

章 类

节 原内容 拟修订 别

目 第六章 经理 第六章 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 修

录 订

第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它有关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它有 符

一 法规、政策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关法规、政策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合

章 司”)。公司经天津市人民政府批准,以募集方 称“公司”)。公司经天津市人民政府批准, 性

式设立;于 1998 年 12 月 31 日在天津市工商 以募集方式设立;于 1998 年 12 月 31 日在天 修

1/9

总 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 订

则 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712830811X

(2-1)】

第 第五十七条 本款中援引的条款序号“本章第 第五十七条 本款中援引的条款序号“本章第 修

四 五十七条” 五十六条” 订

章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符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合

股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性

东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修

和 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 订

股 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

东 东;除现场投票外,是否采用网络投票或符合 的股东;除现场投票外,是否采用网络投票

大 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及网络投票或符合规定 或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及网络投票或

会 的其他投票方式的时间、投票程序以及审议的 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的时间、投票程序

事项; 以及审议的事项;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

日; 记日;

(五)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 (五)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

点; 点;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七)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

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

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

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 保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 护

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中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小

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 投

数。 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资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者

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

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

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

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

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增加 第八十三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 符

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 合

2/9

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 性

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修

原第八十四条 顺延为第八十五条

第八十四条非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分别 第八十四条 非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分 保

由董事会、监事会、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 别由董事会、监事会、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 护

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 中

数的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出,监事会中 份总数的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出,监 小

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提出。 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提 投

出。 资

第九十二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 第九十二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 符

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 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 合

或弃权。 反对或弃权。 性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 修

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 订

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第九十九条 与第七十六条重复 删除第九十九条,与原第七十六条整合,后 修

续条款提前 订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 符

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合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 性

名称; 或名称; 修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 订

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 例;

决结果; (四)会议议程,每一表决项的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 在会议使用网络投票或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

或说明; 表决方式时应当予以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五)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 表决结果;

容。 (六)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

复或说明;

(七)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八)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

内容。

第一百条 与第七十七条重复 删除第一百条 后续条款提前 修

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 与第四十八条重复 删除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 修

3/9

第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八)款:不得接受与公司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八)款:不得接受与公 修

五 交易有关的佣金归为几有; 司交易有关的佣金归为己有; 订

章 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二款:下列与公司、主要股 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二款:下列与公司、主要 符

董 东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 股东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 合

事 人士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的人士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性

会 (一) 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一) 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修

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 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 订

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 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

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 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

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

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 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

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三)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 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

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 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 (四) 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情形的人员; 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五) 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五)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六)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七)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

的单位任职,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

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七) 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项所列举情

形之一的人员;

(八)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

施,且仍处于禁入期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

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的;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处

罚的;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九)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

的其他人员。

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除普通董事按照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除普通董事按照 符

律、法规、公司章程应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应当享有的权利,和 合

的义务外,独立董事享有以下特殊的职权: 承担的义务外,独立董事享有以下特殊的职 性

(一) 重大关联交易需经其认可后,方 权: 修

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一) 重大关联交易需经其认可后, 订

(二) 有权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 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会计师事务所; (二) 有权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

会计师事务所及对公司聘用或

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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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

第一百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在行使上述第一 第一百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在行使上述第一 符

百三十一条(一)至(六)项职权时应当取得 百三十一条(一)至(四)及(六)项职权 合

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如上述提 时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 性

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 意,行使上述第一百三十一条(五)项职权 修

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时应取得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如上述提议未 订

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

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第一百四十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 第一百四十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 符

以提出辞职,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 以提出辞职,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 合

告,并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 报告,并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 性

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 修

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 明。 订

比例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 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

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 比例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

缺额后生效。 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

其缺额后生效。且在改选出新的独立董事就

任前,原独立董事应当依法继续履行独立董

事职务。

第一百五十三条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 第一百五十三条 副 董 事 长 协 助 董 事 长 工 符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董事长应当指定副董 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副董事长履 合

事长代行其职权;或者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 行职务(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 性

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 修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 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订

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

职务。

第一百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 第一百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改

应在十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长应在十日内召集和主持临时董事会会议: 订

第一百七十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第一百七十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符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 是: 合

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结构和组成人员向董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 性

事会提出建议; 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结构和组成人员 修

(一) 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订

序; (二) 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

(二) 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 程序并提出建议;

人选; (三) 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

(三) 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 人选;

并提出建议; (四) 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

(四)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并提出建议;

(五)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一百七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 第一百七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 符

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由董事会委任。董事会秘 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 合

书的任职资格: 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由董事会委任。 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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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秘书应由具大学本科以上学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修

历,从事秘书、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三年以上 (一)董事会秘书应由具大学本科以上 订

的自然人担任; 学历,从事秘书、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三年

(二)董事会秘书应掌握有关财务、税收、 以上的自然人担任;

法律、金融等方面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 (二)董事会秘书应掌握有关财务、税

品质,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职业操守, 收、法律、金融等方面专业知识,具有良好

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并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 的个人品质,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职

和灵活的处事能力; 业操守,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并具有良好

(三)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 的沟通技巧和灵活的处事能力;

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董事会秘书。 (三)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

本章程第一百零八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 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董事会秘

董事的情形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书。

本章程第一百零八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

董事的情形适用于董事会秘书,且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

定情形之一的;

(二)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

处罚未满三年的;

(三)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

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本公司现任监事;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不适合担任董事

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八十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第一百八十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 符

(一)准备和递交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的董 是: 合

事会和股东大会出具的报告和文件; (一)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 性

(二)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并负 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修

责会议的记录和会议文件、记录的保管; 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订

(三)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保证公司 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合法、真实和完整; (二) 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

(四)保证有权得到公司有关记录和文件 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

的人及时得到有关文件和记录; 东及实际控制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

(五)使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明确他们所应担负的责任、应遵守的国家有关 (三) 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

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公司章程及证券交 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

易所有关规定; 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

(六)协助董事会行使职权。在董事会决 录工作并签字;

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公司章程及证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

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时,应当及时提出异议,并 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本所报告

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 并公告;

(七)积极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并及时披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

露独立董事发表的应当予以披露的独立意见、 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本所所有问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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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及书面说明;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

(八)为公司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证券法律法规、本规则及相关规定的培训,

(九)办理公司与证券交易所及投资人之 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

间的有关事宜,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和义务;

作,使得公司积极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

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

(十)公司章程和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所 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

规定的其他职责。 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

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

立即如实地向本所报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

本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 第一百八十五条 本章程第一百零七条关于 第一百八十五条 本章程第一百零八条关于 修

六 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 订

章 员。 人员。

第 第二百一十条第(十一)款:依照《公司法》 第二百一十条第(十一)款:依照《公司法》 符

七 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 合

章 员提起诉讼; 人员提起诉讼; 性

监 修

事 订

第 第二百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 第二百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将公积金转 符

八 股本时,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但法 为股本时,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 合

章 定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 性

得少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 修

财 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但法 订

务 定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

会 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计 第二百二十二条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 第二百二十二条 保

制 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保持利 (一)利润分配政策 护

度 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 中

、 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 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在公司盈利、现金流满 小

利 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 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 投

润 力。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资金情况的,公司 将实施积极的现金分红、股票股利分配办法, 资

分 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 重视对股东的投资回报。 者

配 所占用的资金。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 (二)利润分配的原则

和 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

审 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 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7/9

计 证,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公司董 并坚持如下原则:按法定程序分配;存在未

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 弥补亏损不得分配;公司利润分配以公司可

证过程中,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并考虑 供分配利润的相应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公

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 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在对利润分配政策进

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 行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

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和中小股东的意见。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

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

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

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三)利润分配的条件、比例及时间间隔

1、现金分红条件: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应至少同时满足以下条

件: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的

净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剩

余的净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

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的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

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且

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计划等事

项;

在上述条件同时满足时,公司应采取现金方

式分配红利。

2、现金分红比例:

公司在确定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

时,应充分考虑未来经营活动和投资活动的

影响,并充分关注社会资金成本、银行信贷

和债权融资环境,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

股东的整体利益。在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

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时,最近三年以现

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

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

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公司独立董事应

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

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

占用的资金。

3、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在满足现金分红条

8/9

件情况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

利。原则上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现金分红,

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

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四)分配股票股利的条件:董事会认为公

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

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并实施

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

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

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 第二百五十五条 第二百五十五条 符

十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合

一 (一)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一)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性

章 (二)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 (二)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 修

合 财产清单; 和财产清单; 订

并 (三)处理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

--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 业务;

清 的税款;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

算 (五)清理债权、债务; 生的税款;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五)清理债权、债务;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说明:经过本次章程修订,公司章程从十二章二百七十三条调整为十二章二百七十二条。

除上述变动外,《公司章程》中的其他内容不变。

特此公告

天津津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 8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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