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开平春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 2017 年半年度报告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及《公司独
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广东开平春晖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现就公司 2017 年半年度报告相关事项发表独
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
我们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对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进行了
认真的核查,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没有为控股股东及持股 5%
以上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
均属正常往来,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
度发生并累计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的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违规占用资金情况。
二、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的要
求,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对公司对外
担保情 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
提供担保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除对全资孙公司青岛亚通达铁路设备有限公司提供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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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外,无其他任何形式的累计和当期的对外担保事项,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2)担保期限:自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
(3)担保金额:最高本金金额人民币20,000万元。
(4)授信类型:贸易融资业务、银行承兑汇票业务、非融资性保函业务、
短期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综合授信。
3、公司的上述担保行为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公司2016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公司在担保期内有能力对青岛亚通达铁路设备有限公司经营管理风险进行
控制,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制范围内,本次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对外担保相关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三、对公司变更会计政策的独立意见
公司依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变更,修订后的会
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
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公
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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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开平春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2017年半年
度报告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祝丽玮) (王泰文) (袁坚刚)
2017 年 8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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