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 2017 年半年度报告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
细则》所赋予的职责,出席了 2017 年 8 月 30 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
次会议,认真审议了各项议案,核查了相关内容,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 2017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编制的《公司 2017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报告》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 2017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
存放与使用的实际情况。公司 2017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国
证监会、深交所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存在违规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二、关于 2017 年半年度公司对外担保、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公司管理层在日常经营工作中能够认真执行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
法》、《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本报告期内公司在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2017 年度预
计为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未名生物医药有
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及日常经营需要时为其提供对外担保,担保金额上限为 6 亿
元人民币。本报告期内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未名生物医药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25000
万元,期末担保余额 0 元。本报告期内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为正常经营性
往来,遵循市场原则定价。
三、关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本报告期,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未发生非经营往来,不存在资金被其
占用的情形。控股股东认真履行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有关承诺,完全做到与公
司在业务、人员、资产、机构、财务上的“五分开”。
专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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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
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
朱清滨 倪 健 涂 勇
二○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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