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46 证券简称:金圆股份 编号:临 2017-091 号
金圆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由于目前金圆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乙方”)非公开发
行股份募集资金已经到位,为推进募投项目的实施,针对具体实施的募投项目,
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苏金圆新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金圆”)、灌南金
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灌南金圆”)及格尔木宏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宏扬环保”)公司分别开具了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了四方监管协
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金圆水
泥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148 号)核准,金公
司向金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 6 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119,408,866 股已发行完毕,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已于 2017 年 8 月 21 日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211,999,989.90 元,扣除各项发行
费用人民币 30,100,000.00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181,899,989.90 元。
前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于 2017
年 8 月 7 日出具了中汇会验[2017]4502 号《验资报告》。
根据《金圆水泥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二)》(以下
简称“发行预案”),本次募集资金净额将按轻重缓急的顺序投资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拟使用募集
资金金额(扣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投资总额
除发行费用
后)
收购江西新金叶实业有限公司
1 金圆股份 61,990.4 61,900
58%股权
含铜污泥及金属表面处理污泥综
2 江苏金圆 30,000 14,900
合利用项目(一期)
3 3 万吨/年危险固废处置项目 灌南金圆 25,000 19,400
4 水泥窑协同处置工业废弃物项目 宏扬环保 15,000 12,000
5 偿还银行贷款 金圆股份及子公司 13,000 9,990
合 计 144,990.40 118,190.00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及《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
为规范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
《金圆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已于 2017 年 8 月 7
日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银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及青海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城中支行)、保荐机构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
监管协议》,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17 年 8 月 9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的《金圆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
协议的公告》。
现针对具体实施的募投项目,公司在相应子公司开具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
了四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 甲方 银行账户 乙方 丙方 丁方
含铜污泥及金 中 国 银行股
属表面处理污 份 有 限公司
江苏金圆 513170544365
泥综合利用项 大丰支行
目(一期)
中 国 银行股
3 万 吨 / 年危 险 金 圆 水泥股 宏 信 证券有
灌南金圆 537870541177 份 有 限公司
固废处置项目 份有限公司 限责任公司
灌南支行
中 国 工商银
水泥窑协同处
行 股 份有限
置 工 业 废 弃 物 宏扬环保 2806037529200132201
公 司 互助支
项目
行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1、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苏金圆、灌南金圆及宏扬环保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大丰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灌南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互
助支行及乙方、丁方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并在各银行下属分支机
构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1)江苏金圆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丰支行开设专户账号为
513170544365,截止 2017 年 8 月 29 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 0 万元,该专户仅用
于甲方含铜污泥及金属表面处理污泥综合利用项目(一期)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
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灌南金圆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灌南支行开设专户账号为
537870541177,截止 2017 年 8 月 29 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 0 万元,该专户仅用
于甲方 3 万吨/年危险固废处置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宏扬环保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互助支行 开设专户账号为
2806037529200132201,截止 2017 年 8 月 29 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 0 万元,该
专户仅用于甲方水泥窑协同处置工业废弃物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
作其他用途。
2、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
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丁方作为乙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乙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
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乙、丙
三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
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文凯、尹鹏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乙方、丁方。丙方
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
金净额的 10%的,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和电话方式通知乙方、丁方,同时提供专
户的支出清单。
7、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乙方、丁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乙方、丁方通知专户
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乙方或者丁方可以
要求甲方、乙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
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丁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 2018 年 12 月 31 日解除。
特此公告。
金圆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8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