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
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1]102
号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等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 2017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的
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关于 2017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
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
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如实反映了公司 2017 年上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
使用情况,公司 2017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违规的情形。
2、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
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
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
监发【2005】120 号)等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控股股东 及
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查验,相
关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任何形式违规的对外担保事项,公司为控股子
公司提供的担保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该担保符合子公司发展需求,未损害中小股东在
内的全体股东及公司的利益。
(3)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
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独立董事对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
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耿利航: 王继中: 梁文昭:
2017 年 8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