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
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
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宁夏银星
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关于公司拟向控股股东中
铝宁夏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铝宁夏能源)发行股份购
买中铝宁夏能源所持有的宁夏银仪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50%股
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方案及相关文件进行了认真的事前核
查,就拟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的与本次交
易相关的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本次交易可以提高公司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公司减少与
控股股东中铝宁夏能源的关联交易和避免同业竞争,本次交易的
顺利实施将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2.本次交易以及拟签订的附生效条件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框架协议》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利润补偿框架协议》,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1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交易具备可操作性。
综上,我们同意将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
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鉴于本次交易构成公司与控股股东
的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本页以下无正文。
2
(本页无正文,为《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发行股
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王保忠
李宗义
王幽深
2017 年 8 月 30 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