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捷荣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东莞捷荣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
半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关于重庆捷荣四联光电有限公司与捷荣科技集
团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等议案。根据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
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
的原则,现就以下事项发表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公司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审慎调查,截止到2017年6月30日,我们认为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
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对公司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一)公司对外担保主要情况:
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同意公
司为捷荣模具工业(香港)有限公司向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借款提供履约
担保,具体情况如下:
金额:万元
担保对象名 实际发生日期(协 实际担保金 是否履行 是否为关联
担保额度 担保类型 担保期
称 议签署日) 额 完毕 方担保
捷荣模具工
2016 年 01 月 25 连带责任保 2018 年 5 月
业(香港) 11,300 11,300 否 否
日 证 28 日
有限公司
(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分析
截止2017年6月30日,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不含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
提供的担保)为0万元,占公司2016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0.00% ;
截止2017年6月30日,公司对外担保余额(含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
供的担保)为11,300万元,占公司2016年末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的净资产的比例
为14.05%;
综上情况,我们认为:截止2017年6月30日,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
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无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
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况发生。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履行了必要审批程序,符合《公司章程》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是为了补充子公司流
动资金的需要,有利于子公司业务的正常开展,该担保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
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公司能够严格控制对外担保的风险。
三、对2017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实际使用情况发表的独立意见
经审慎调查,我们认为:公司2017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
劵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
项使用,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重大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并
及时、真实、准确、完整的履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四、对重庆捷荣四联光电有限公司与捷荣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独
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关于重庆捷荣四联光电有限公司与捷荣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关联
交易的议案》,我们认为其中相关交易的定价遵循公允定价的原则,参考市场价
格或行业惯例进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债权人利益的情况;相关业务有利
于综合促进公司正常业务的运营,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五、对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会计政策变更能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
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以下无正文,为《东莞捷荣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会第四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傅冠强
赵绪新
何志民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