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临时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临时会议
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委托资产管理公司募集资金并通过委托贷款融资的独立意见
本次融资旨在根据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缓解资金压力。
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本次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况。同时,该事项议案的审议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我们一致同意本次
委托贷款融资的事项,并同意董事会将本次融资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提名陈昊旻先生、金环女士、
吴朴先生、毕浙东先生、林材松先生、李芝尧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
选人,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至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止。根据六
位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工作实绩等情况,我们认为六位董事候选人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未发现被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提名曹晓伦先生、冯芳女士、王晓女士为第五届董事会独
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至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止。
根据三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工作实绩等情况,我们认为三位独立董事
候选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
规定,未发现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未在公司担任独立
董事未超过6年,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相关要
求。
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同意第四届董事会将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以累积投票的方式投票选举;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需经中国证监会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有关部门审核无异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的方式投票选
举。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
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林 万 祥 梁 大 川 辜 明 安
2017 年 8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