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奥生态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董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
董事就2017年8月29日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
议案》、《关于关联方与新能能源有限公司签署<60万吨/年甲醇项目高盐水零排
放EPC项目总承包合同>之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根据国家财政部相关政策文件,公司对政府补助的会计政策做出相应调整,
能够更加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提高公司财务信息的准确
性,为投资者提供更加真实、公允、准确可靠的财务会计信息,体现了稳健、谨
慎性原则。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合理的,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企业会计准
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
会计政策变更。
二、关于关联方与新能能源有限公司签署<60万吨/年甲醇项目高盐水零排
放EPC项目总承包合同>之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议案所述关联交易是通过招标方式订立的,是合理、可行的,遵循了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
响,没有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
董事会在审议公司《关于关联方与新能能源有限公司签署<60万吨/年甲醇
项目高盐水零排放EPC项目总承包合同>之关联交易的议案》时,关联董事王玉锁
先生、杨宇先生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其余非关联董事一致表决通过了此项议案,
未发现董事会及关联董事存在违反诚信原则现象。表决程序合法,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我们同意将本项关联交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新奥生态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董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徐孟洲、张维、李鑫钢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