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尚展示: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7-08-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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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751 证券简称:易尚展示 公告编号:2017-087

深圳市易尚展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易尚展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7 年 8 月 30 日召

开了第三届董事会 2017 年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2017 年第八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相关文件的要求而进行的变更,无需提请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于 2016 年 12 月 3 日、2017

年 4 月 28 日、2017 年 5 月 10 日分别发布了《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

的通知》(财会[2016]22 号)、《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

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财会[2017]13 号)、《关于印发修

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 号),根据上述文

件,公司需对相关会计政策进行变更。

2、会计政策变更的日期

根据《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 号)、《关

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

的通知》(财会[2017]13 号)、《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

助>的通知》(财会[2017]15 号),公司于以上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企

业会计准则。

3、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是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

-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 33 号发布、财政部令第 76 号修订)、于 2006 年 2 月

15 日及其后颁布和修订的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

则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

4、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于 2016 年 12 月 3 日发布的《增值税会计处

理规定》(财会[2016]22 号)、于 2017 年 4 月 28 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于 2017 年 5 月 10 日

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5、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 号)的规定,公司将修改财

务报表列报,将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调整为“税金及附加”。将

自 2016 年 5 月 1 日起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

印花税从“管理费用”项目重分类至“税金及附加”项目,2016 年 5 月 1 日之

前发生的税费不予调整,比较数据不予调整。公司在 2016 年年度财务报告编制

过程中已按《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 号)的相关规定,对 2016

年 5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涉及的相关税费调整为“税金及附加”项目进

行核算和列报。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

营》(财会[2017]13 号)的规定,对于 2017 年 5 月 28 日之后持有待售的非流

动资产或处置组的分类、计量和列报以及终止经营的列报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 号)的规定,公

司将修改财务报表列报,在利润表中“营业利润”项目之上单独列报“其他收益”

项目,将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与日常活动有关的政府补助,从利润表“营业外

收入”项目调整至利润表“其他收益”项目。

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公司无需进行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 2016 年度及 2017

年上半年度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净利润、股东权益产生重大影响。

二、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而进行的合理

变更,符合相关规定,符合公司章程和公司的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

需进行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 2016 年度及 2017 年上半年度资产总额、负债总额、

净资产、净利润、股东权益产生重大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执行变更后

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因此,同意本次

会计政策变更。

三、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的有关文件而进行的合理变

更和调整,执行会计政策变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

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 号)、《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

—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财会[2017]13 号)和《关

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 号)

的要求而进行变更,目的是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等相关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

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

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市易尚展示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2017 年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深圳市易尚展示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 2017 年第八次会议决议;

3、深圳市易尚展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 2017 年第十一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易尚展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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