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会计政
策变更的议案》相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 号)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使公司
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
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
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
及中小股东的权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独立董事: 金文辉 吴跃平 熊 熊
2017 年 8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