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托生物:关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7-08-30 18:4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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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583 证券简称:赛托生物 公告编号:2017-099

山东赛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山东赛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2987 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

同意,山东赛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6,666,667 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40.29 元,募

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07,44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含增值税)人民币 4876.55

万元后,公司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02,563.45 万元,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就募集资金到账事项出具了“天健验〔2017〕2 号”《验资报告》,

确认募集资金到账。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放及管理情况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分别存入三个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公司及国金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分别与三家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

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7 年 1 月 23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

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15)。

根据公司资金管理需求,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

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董事长签署募集资金三方

监管协议的议案》。公司将原存放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陶支行的募集

资金 300,000,000.00 元存入新增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分行,专户账号为 699635061;将原存放于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分行

的募集资金金额 100,000,000.00 元全部转入新增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交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菏泽分行,专户账号为 409000000018120214236。公司及国金证券与

专户银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具体内容

详见公司于 2017 年 4 月 28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变更募集资金专户暨签

署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69)。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陶支行募集资金专户初始监管金额

688,889,968.43 元,扣除本次转入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监管专

户 300,000,000.00 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300,000,000.00 元及募投项目已使用

资金后,截止 2017 年 4 月 27 日账户余额为 72,026,544.25 元,公司及国金证券

与 工 商 银 行 定 陶 支 行 重 新 签 署 《 募 集 资 金 三 方 监 管 协 议 》, 监 管 额 度 为

372,026,544.25 元(公告编号:2017-080)。

截至 2017 年 8 月 29 日,公司将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募集资

金专户中 100,000,000 元募集资金划入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分行(以下简

称“交通银行菏泽支行”)募集资金专户后,交通银行菏泽分行专户余额为

101,474,769.13 元(未包含已购买的 100,000,000 元理财产品,公告编号:

2017-086),公司及国金证券与交通银行菏泽分行重新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

协议》,监管额度为 201,474,769.13 元。原与交通银行菏泽分行签订的《募集资

金三方监管协议》将同时失效。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已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

3、国金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

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金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山东赛托

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

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配合

国金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金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国金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常厚顺、卢学线可以随时到募集资

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及时、

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国金证券指定的其他

工作人员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按月(每月 5 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

国金证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按照孰

低原则在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10%之间确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

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金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国金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金证券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

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

协议的效力。

8、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国金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国金

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金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

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公章之日起生效,

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国金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山东赛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8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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