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川机床工具集团股份公司独立董事
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独立意见
秦川机床工具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第二十二次会议于 2017 年 8 月 29 日在公司董事会会议室召开。作为
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本次会议。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
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就本次会议审议的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对外担保、使用自有
资金购买信托理财产品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在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进行 2016 年度
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期间,我们与希格玛事务所的审计会计师进行了
充分有效的沟通。我们认为希格玛事务所在工作中勤勉尽责,执业质
量较高,遵守了职业道德基本原则中关于保持独立性的要求。我们同
意续聘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7 年度的财
务审计和内控审计机构。
2、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
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
3、对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发生的对外担保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
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的要求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
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等相关规定,按照证监
会、陕西证监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要求,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
依据公司经营层提供的资料,并经过必要的审查后,就公司 2017 年
半年度对外担保情况发表独立意见如下:本报告期不存在担保债务逾
期的情况;对外担保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其他制度规定履行了
必要的审议程序;除公司与陕西电子信息集团有限公司为期三年的互
保之外,公司的担保对象均为下属控股子公司。我们认为: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公司的对外担保符合《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规定》,
不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况。
4、关于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购买信托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拟购买的信托理财产品,是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
提下,以实现获取稳定投资收益的目标;
(2)同意公司本次购买长安权租赁 N 号单一资金信托项目;
(3)本次购买依托理财产品审核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的规定。
因此,我们认为,本次拟购买长安权租赁 N 号单一资金信托项
目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刘 劲、吴晓光、赵万华
2017 年 8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