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043 证券简称:中航地产 公告编号:2017-60
中航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增加议案的情况: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8 月 18 日收到公司控股股
东中国航空技术深圳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增加中航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临时议案的函》,提议在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中增
加临时议案:《关于选举钟宏伟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将
上述议案提交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17 年 8
月 19 日在巨潮资讯网和《证券时报》上披露的《关于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增
加临时议案的公告》和《关于召开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补充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17 年 8 月 29 日下午 2: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7 年 8 月 28 日至 29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7 年 8 月 29 日上
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7 年 8 月 28
日下午 15:00 至 8 月 29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3、股权登记日:2017 年 8 月 22 日
4、会议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振华路 163 号飞亚达大厦西座 6 楼第五会议室
5、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
6、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7、主持人:公司独立董事郭明忠先生(公司董事长石正林先生因工作原因不能出
席会议,由公司过半数董事推举)
8、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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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 24 人,代表
股份 291,896,32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666,961,416 的 43.7651%。其中: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代表股份 291,141,52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666,961,416 的 43.6519%。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0 人,代表股份 754,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 666,961,416 的 0.1132%。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及股东代理
人共 22 人,代表股份 5,303,12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666,961,416 的 0.7951%。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逐项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公司为下属企业贷款提
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291,531,528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50%),364,8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50%),
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4,938,326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
决权股份的 93.1210%),364,8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的 6.879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控股股东提出的临时议案《关于选举钟宏伟先生为第八届
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291,580,728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19%),315,6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81%),
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4,987,526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
决权股份的 94.0488%), 315,6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的 5.9512%),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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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麻云燕律师、董楚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
见书(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上)。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
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召集人
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3、本次股东大会全套会议资料。
特此公告
中航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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