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地产: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7-08-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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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043 证券简称:中航地产 公告编号:2017-60

中航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增加议案的情况: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8 月 18 日收到公司控股股

东中国航空技术深圳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增加中航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临时议案的函》,提议在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中增

加临时议案:《关于选举钟宏伟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将

上述议案提交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17 年 8

月 19 日在巨潮资讯网和《证券时报》上披露的《关于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增

加临时议案的公告》和《关于召开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补充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17 年 8 月 29 日下午 2: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7 年 8 月 28 日至 29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7 年 8 月 29 日上

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7 年 8 月 28

日下午 15:00 至 8 月 29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3、股权登记日:2017 年 8 月 22 日

4、会议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振华路 163 号飞亚达大厦西座 6 楼第五会议室

5、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

6、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7、主持人:公司独立董事郭明忠先生(公司董事长石正林先生因工作原因不能出

席会议,由公司过半数董事推举)

8、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1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 24 人,代表

股份 291,896,32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666,961,416 的 43.7651%。其中: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代表股份 291,141,52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666,961,416 的 43.6519%。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0 人,代表股份 754,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 666,961,416 的 0.1132%。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及股东代理

人共 22 人,代表股份 5,303,12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666,961,416 的 0.7951%。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逐项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公司为下属企业贷款提

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291,531,528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50%),364,8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50%),

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4,938,326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

决权股份的 93.1210%),364,8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的 6.879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控股股东提出的临时议案《关于选举钟宏伟先生为第八届

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291,580,728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19%),315,6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81%),

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4,987,526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

决权股份的 94.0488%), 315,6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的 5.9512%),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2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麻云燕律师、董楚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

见书(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上)。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

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召集人

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3、本次股东大会全套会议资料。

特此公告

中航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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