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526 证券简称:菲达环保 公告编号:临2017-031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计政策变更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2017年上半年及前期列报的损益、总资产、
净资产等产生影响。
一、概述
根据中国财政部财会〔2017〕13 号、财会〔2017〕15 号文件要求,公司自 2017
年 5 月 28 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
和终止经营》,自 2017 年 6 月 12 日起执行经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
政府补助》。本次会计政策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均以全票同
意通过了本次会计政策变更议案。
二、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1、会计政策变更的背景及原因
为了规范相关会计处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2017 年 4 月 28 日,财政部发布
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
经营>的通知》(财会[2017]13 号),自 2017 年 5 月 28 日起施行;2017 年 5 月 10
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的通知》
(财会[2017]15 号),自 2017 年 6 月 12 日起施行。根据上述会计准则的要求,公
司需对会计政策相关内容进行相应调整。
2、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
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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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执行 2006 年 2 月 15 日财政部印发的《财政部关于印
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等 38 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 号)
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的规定。
3、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按照财政部 2017 年 5 月 10 日发布的
《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
号)的相关规定执行;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会计处理按
照财政部 2017 年 4 月 28 日发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
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财 2 会[2017]13 号)的相关
规定执行。其他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
相关规定执行。
4、变更的日期
以财政部发布的财会[2017]13 号、财会[2017]15 号通知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
行。
5、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公司在利润表中的“营
业利润”项目之上单独列报“其他收益”项目,将与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从
利润表“营业外收入”项目调整为利润表“其他收益”项目列报,2017 年 1-6 月
计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补助金额为 8,323,819.76 元。该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
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
除上述事项外,其他因新准则的实施而进行的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财务报表
项目及金额产生影响,无需进行追溯调整。
三、独立董事、监事会的结论性意见
1、独立董事意见: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中国财政部最新发布的企业
会计准则作出的相应调整,进一步完善公司会计政策,能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
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变更的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2、监事会意见: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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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符合相关规定,能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该议案。
四、上网公告相关文件
(一)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
意见;
(二)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
告;
(三)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特此公告。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 年 8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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