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新星: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7-08-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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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978 证券简称:深圳新星 公告编号:2017005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公司章程》的

修订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鉴于公司已完成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000万股并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根据实际情况,拟对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生效的《深圳市新星

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进行修改和补充,形成上市后适用的《深

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的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如下:

1. 对第一章“总则”第三条进行修改

原条文:公司于****年**月**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社

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于****年**月**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修改为:公司于 2017 年 7 月 21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

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0,000,000 股,于 2017 年 8 月 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

2. 对第一章“总则”第六条进行修改

原条文: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修改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8,000 万元。

3. 对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第十三条进行修改

原条文: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生产经营有色金属复合材料、新

型合金材料及铝型材处理剂(不含易燃、易爆、剧毒危险化学物品);机电装备研

发、制造、销售;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

出口;普通货运(此项目凭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粤交运管许可深字 440305158380

号有效期至 2013 年 09 月 30 日)。

修改为: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生产经营有色金属复合材料、新

型合金材料及铝型材处理剂(不含易燃、易爆、剧毒危险化学物品);机电装备研

发、制造、销售;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

出口;普通货运。

4. 对第三章“股份”第十七条进行修改

原条文: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集

中存管。

修改为: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

中存管。

5. 对第三章“股份”第十九条进行修改

原条文:公司股份总数为******,全部为普通股。

修改为:公司股份总数为 8000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6. 对第九章“通知和公告”第一百七十三进行修改

原条文:公司指定******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修改为: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7. 对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第一百七十五条进行修

原条文: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

******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修改为: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公

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8. 对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第一百七十七条进行修

原条文: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

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上公告。

修改为: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

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9. 对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第一百七十九条进行修

原条文: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

在******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修改为: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

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10. 对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第一百八十五条进行修

原条文: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

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的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

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修改为: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公司

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的 30 日内,未接到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

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11. 对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百九十七条进行修改

原条文: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

义时,以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修改为: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

义时,以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12. 对第十二章“附则”第二百零一条进行修改

原条文:本章程在股东大会通过后,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生效。

修改为:本章程在股东大会通过后生效。

特此公告。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 8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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