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978 证券简称:深圳新星 公告编号:2017005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公司章程》的
修订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鉴于公司已完成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000万股并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根据实际情况,拟对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生效的《深圳市新星
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进行修改和补充,形成上市后适用的《深
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的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如下:
1. 对第一章“总则”第三条进行修改
原条文:公司于****年**月**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社
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于****年**月**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修改为:公司于 2017 年 7 月 21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
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0,000,000 股,于 2017 年 8 月 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
2. 对第一章“总则”第六条进行修改
原条文: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修改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8,000 万元。
3. 对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第十三条进行修改
原条文: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生产经营有色金属复合材料、新
型合金材料及铝型材处理剂(不含易燃、易爆、剧毒危险化学物品);机电装备研
发、制造、销售;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
出口;普通货运(此项目凭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粤交运管许可深字 440305158380
号有效期至 2013 年 09 月 30 日)。
修改为: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生产经营有色金属复合材料、新
型合金材料及铝型材处理剂(不含易燃、易爆、剧毒危险化学物品);机电装备研
发、制造、销售;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
出口;普通货运。
4. 对第三章“股份”第十七条进行修改
原条文: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集
中存管。
修改为: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
中存管。
5. 对第三章“股份”第十九条进行修改
原条文:公司股份总数为******,全部为普通股。
修改为:公司股份总数为 8000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6. 对第九章“通知和公告”第一百七十三进行修改
原条文:公司指定******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修改为: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7. 对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第一百七十五条进行修
改
原条文: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
******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修改为: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公
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8. 对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第一百七十七条进行修
改
原条文: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
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上公告。
修改为: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
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9. 对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第一百七十九条进行修
改
原条文: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
在******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修改为: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
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10. 对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第一百八十五条进行修
改
原条文: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
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的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
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修改为: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公司
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的 30 日内,未接到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
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11. 对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百九十七条进行修改
原条文: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
义时,以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修改为: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
义时,以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12. 对第十二章“附则”第二百零一条进行修改
原条文:本章程在股东大会通过后,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生效。
修改为:本章程在股东大会通过后生效。
特此公告。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 8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