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开股份: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来源:上交所 2017-08-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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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7/F, Building D

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 9 号 Parkview Green FangCaoDi

侨福芳草地 D 座 7 层 No.9, Dongdaqiao Road

Chaoyang District

邮编:100020

100020, Beijing, China

大成 Salans FMC SNR Denton McKenna L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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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发(2016)22 号,以下简称“《规则》”)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 2017 年第

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表决事项及表决程序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审阅

了公司提供的有关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文件、资料。

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复印

件与原件一致,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

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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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对该等事实的了解

及对有关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根据《规则》的规定,本所仅就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人员资格的

合法有效性,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等发表法律意见,而并不对本次股

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

性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议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

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

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017 年 8 月 12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第

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2017 年 8 月 23 日,公司在前述报纸、网站上刊登

了《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

公告》。

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会议的人

员、股东参加会议登记方法、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等事项。

2、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7 年 8 月 29 日下午 14:30 在北京市西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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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复兴门内大街 156 号招商国际金融中心 D 座首开股份十三层会议室召开。

4、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17 年 8 月 29 日- 2017 年 8 月 29 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

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的投票时间为:2017 年 8 月 29 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 , 9:30-11:30 , 13:00-15:00 ; 通 过 互 联 网 投 票 平 台 ( 网 址 :

vote.sseinfo.com)的投票时间为:2017 年 8 月 29 日的 9:15-15:00。

5、 2017 年 8 月 29 日,本次股东大会依前述通知如期召开,现场会议由

公司董事长潘利群主持。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内容与会议通知

披露内容完全一致。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6 人,代表股份

1,329,008,17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52%。

经查验现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表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及授权

委托书等,上述股东及股东代表所代表的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 2017 年 8 月 22

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的股东(包括代理人)8 人,代表股份 34,376,29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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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数的 1.33%。

总 体 出 席 情 况 : 出 席 会 议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表 共 计 14 人 , 代 表 股 份

1,363,384,46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85%。

2、 公司在任董事 9 人,出席 3 人,董事李岩先生、上官清女士、王洪斌

先生、戴德明先生、邱晓华先生、白涛女士因公务未能现场出席;公司在任监事

5 人,出席 5 人;公司董事会秘书王怡先生出席了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

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 规则》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参会股东及股东代

表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对审议

事项进行表决。根据《公司法》、《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对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分别进行了计票、监票,经合

并统计表决结果,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均合法获得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议案1:《关于公司拟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

议案2:《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管理层发行本次中期票据的议案》;

议案3:《关于公司拟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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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4:《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管理层发行本次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议案5:《关于公司拟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议案6:《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管理层发行本次超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上述所有议案均为非累积投票议案,且需要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

项一致,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规则》及其他相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审议事项、表决方式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

《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通过

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承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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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五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页)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负责人:彭雪峰 律师:张洪

律师:邹晓东

二 0 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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