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788 证券简称:北大医药 公告编号:2017-37 号
北大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七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 年 8 月 29 日(星期二)下午 2: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为 2017 年 8 月 28 日下午
3:00 至 2017 年 8 月 29 日下午 3:00 之间的任意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为 2017 年 8 月 29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00 至 3: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重庆市渝北区上丁公园西湖路 6 号欧瑞锦江大酒店
四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代行董事长孙建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等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14 人,代表股份数为
205,078,30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4099%。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5 人,代表股份数为
204,113,10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2479%。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 9 人,代表股份数为 965,200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20%。
(3)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下的股东)人,代表股份
数 965,200 股,占有公司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20%。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
现场会议。
二、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
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04,825,7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8768%;反对 252,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32%;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712,600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8293%;反对
252,6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1707%;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
以上,该议案以特别决议方式获得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审议通过了选举宋金松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204,802,0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8653%;反对 276,2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47%;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88,904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3742%;反对
276,29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6258%;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
以上,该议案以普通决议方式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了选举范晶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204,801,6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8651%;反对 276,6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49%;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88,503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3327%;反对
276,69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6673%;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
以上,该议案以普通决议方式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本公司聘请了北京德恒
(重庆)律师事务所陈上、田晶律师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该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为:“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北大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