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 2017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印发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和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现将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2017 年度
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报告如下:
一、前次募集资金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662 号文《关于核准江苏东源电器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向珠海国轩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
复》核准,本公司向特定对象李缜、王菊芬、吴永钢、陈林芳四名自然人非公开发行有
限售条件流通股 120,528,634 股募集配套资金,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每股发行价格
为人民币 6.81 元。本公司非公开发行募集配套资金总额 82,080.00 万元,扣除与发行
有关的费用 4,106.53 万元,实际募集配套资金净额为 77,973.47 万元。上述资金到位
情况已经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会验字[2015]2730 号《验资报告》验
证,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
遵循规范、安全、高效、透明的原则,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
的存储、审批、使用、管理与监督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以在制度上保证募集资金的规范
使用。
2015 年 6 月 1 日,公司与保荐机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所在银行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三孝口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通州支行分别
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2015 年 6 月 1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 2015 年 6 月 18 日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以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增资的议案》,同意公司用本次配套融
资募集资金净额 779,734,725.24 元全部通过增资方式投入合肥国轩高科动力能源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国轩),用于满足合肥国轩募投项目建设需要。
2015 年 7 月 9 日,公司及子公司合肥国轩与保荐机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募集
资金专户所在银行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三孝口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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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通州支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方监管协议、四方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监
管协议的履行不存在问题。
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止,募集资金存储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 人民币元
银 行 名 称 银行帐号 余额 储存形式
中国工商银行南通通州支行 1111425719300106589 9,478,857.51 一般存款
中国工商银行南通通州支行 1111425714100109065 30,000,000.00 定期存款
徽商银行合肥三孝口支行 1021101021000517778 20,846,274.17 一般存款
定期存款
徽商银行合肥三孝口支行 1021101021000526681 34,333,000.00
(保函保证金)
合 计 94,658,131.68
二、前次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说明
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止,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为:
(1)上述募集资金实际到位之前已由公司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募集资金到位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日)止,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
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 3,731.07 万元,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以募集
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3,731.07 万元;
(2)2015 年度公司直接投入募集项目资金 3,576.46 万元;
(3)2016 年度公司直接投入募集项目资金 59,716.09 万元;
(4)2017 年 1-6 月公司直接投入募集项目资金 2,410.98 万元。
截止 2017 年 6 月 30 日,累计使用募集资金 69,434.6 万元。募集资金专户累计银
行利息收入扣除手续费后净额合计 926.94 万元,与募集资金净额汇总后扣除累计已使
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专户应有余额为 9,465.81 万元,实际余额为 9,465.81 万元。
(一)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本公司承诺投资 2 个项目为:年产 2.4 亿 AH 动力锂电池产业化项目和动力锂电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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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其材料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详见本报告附表 1。
(二)前次募集资金实际投资项目变更情况说明
年产 2.4 亿 AH 动力锂电池产业化项目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
将“年产 2.4 亿 AH 动力锂电池产业化项目”中年产 2.4 亿 AH 动力锂电池生产线实
施地点由“合肥市新站区浍水路与鲁班路交口东北角”变更至与原实施地点相邻的“合
肥市新站区浍水路与蔡伦路交口东北角”。
变更原因:为了抢占新能源汽车产业的技术和市场先机,保证公司持续快速发展,
提升产品核心竞争力。合肥市新站区浍水路与鲁班路交口东北角地块产能建设现已饱和,
无法继续满足年产 2.4 亿 AH 动力锂电池生产线的建设需要。因此,考虑生产线统一规
划布局,结合公司投资计划,公司变更此项目实施地点。
决策程序:上述变更业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通过,独立董事对
此发表了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发表了保荐意见。
信息披露:2016 年 2 月 1 日对上述变更进行了披露。
除上述变更,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止,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发生其他变更。
(三)前次募集资金项目的实际投资总额与承诺的差异内容和原因说明
年产 2.4 亿 AH 动力锂电池产业化项目实际投资总额与承诺的差额为 4,771.21 万元,
差异的主要原因系:①保函保证金 3,433.30 万元到期尚未支付,该保证金办理延期至
18 年 4 月 26 日到期,主要是用于支付进口设备的关税和增值税;②剩余 1,337.91 万元
为其他尚未支付的项目建设款。
动力锂电池及其材料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实际投资总额与承诺的差额为 3,767.66 万
元,差异的主要原因系:①截止 2017 年 6 月 30 日尚有 2,268.48 万元的设备款按合同
约定尚未到支付期,待到期支付;②截止 2017 年 6 月 30 日尚有 1,220.22 万元的工程
款按合同约定尚未到支付期,待到期支付;③剩余 278.96 万元为其他尚未支付的项目
建设款。
(四)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情况说明
本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情况。
(五)闲置募集资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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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 8 月 10 日,经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将部分闲置募集
资金人民币 20,000.00 万元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 6 个月。
2016 年 2 月 4 日,公司已将上述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人民币 20,000.00
万元归还至其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2016 年 3 月 10 日,经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将部分闲置募集资
金人民币 7,500.00 万元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 6 个月。
2016 年 9 月 6 日,公司已将上述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人民币 7,500.00
万元归还至其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三、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说明
(一)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对照表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系 2017 年 10 月份完工,无法测算实现效益情况。
(二)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情况说明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系 2017 年 10 月份完工,无法测算实现效益情况。
(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累计实现的收益低于承诺的累计收益说明
不适用。
四、前次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已公开披露信息对照情况说明
通过对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定期报告和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的有关
内容做逐项对照,确认前次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已公开披露信息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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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
编制单位: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募集资金总额: 77,973.47 已累计使用募集资金总额: 69,434.6
变更用途的募集资
— 各年度使用募集资金总额: 69,434.6
金总额:
变更用途的募集资 2016 年度: 59,716.09
—
金总额比例 2015 年度: 7,307.53
投资项目 募集资金投资总额 截止日募集资金累计投资额
实际投资金
募集后承 项目达到预定可以
序 募集前承诺 实际投资 募集前承诺 募集后承诺投 实际投资金 额与募集后
承诺投资项目 实际投资项目 诺投资金 使用状态日期
号 投资金额 金额 投资金额 资金额 额 承诺投资金
额
额的差额
年产 2.4 亿 AH 动力锂 年产 2.4 亿 AH 动力锂
1 63,525.69 63,525.69 58,754.48 63,525.69 63,525.69 58,754.48 4,771.21 2017 年 10 月
电池产业化项目 电池产业化项目
动力锂电池及其材料 动力锂电池及其材料
2 14,447.78 14,447.78 10,680.12 14,447.78 14,447.78 10,680.12 3767.66 2017 年 10 月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承诺投资项目小计 77,973.47 77,973.47 69,434.6 77,973.47 77,973.47 69,434.6 8,538.87
1 超募资金投向 无
2 节余募集资金投向 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仍存放于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将继续用于原承诺投资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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