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我们作为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
事,我们审查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材料,现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如下:
一、关于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往来与资金占用方面:经核查,2017
年上半年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二、公司除为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外,未发现公司存在其他对外
担保情况及为股东、实际控制人、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公司
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截止
2017 年 6 月 30 日,实际担保余额合计为人民币 81,978.54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比例为 15.10%,上述担保均属于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生
产经营和资金合理使用的需要,风险可控,公司能有效地控制和防范风险,符合
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况,对外担保事
项的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三、《2017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公司 2017 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规的情形。
四、《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的议案》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
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不存在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
品。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的合
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董事会对该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本次
会计政策变更。
独立董事:蔡东宏 孟兆胜 曾渝
2017 年 8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