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众思壮: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来源:深交所 2017-08-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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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合众思壮 证券代码:002383

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修订稿)

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七年八月

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1、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本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

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4 号:股权激励》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

2、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众思壮”或“公司”)

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3、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

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4、本激励计划包括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两部分,其股

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合众思壮 A 股普通股。

5、本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不超过总计 1800 万股,占本计划公告时公

司股本总额 73314.81 万股的 2.46%。其中首次授予 1547.55 万股,占本计划拟

授出权益总数的 85.98%,占本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73314.81 万股的 2.11%;

预留 252.45 万股,占本计划拟授出权益总数的 14.03%,占本计划公告时公司股

本总额 73314.81 万股的 0.34%。具体如下: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不超过 576.75 万份股票期权,

占本计划拟授出权益总数的 32.04%,占本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73314.81 万

股的 0.79%。在满足行权条件的情况下,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一份股票期权拥有在

有效期内以行权价格购买一股公司股票的权利。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不超过 1223.25 万股限制性股

票,占本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73314.81 万股的 1.67%。其中首次授予 970.80

万股,占本计划拟授出权益总数的 53.93%,占本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73314.81 万股的 1.32%;预留 252.45 万股,占本计划拟授出权益总数的 1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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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占本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73314.81 万股的 0.34%。

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或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

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股

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将做相应的调整。

6、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或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

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

事宜,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将做相应的调整。

7、本计划有效期为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所有股票

期权行权或注销和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8、本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221 人,包括公司董事、中高层管理人

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董事会认为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

的其他员工(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预留激励对象指本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计划存续期间

纳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预

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9、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有关股票期权或限制性股票提供贷

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10、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自相关信息披露文

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

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11、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12、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

事会对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

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股权

激励,自公告之日起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

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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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本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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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释义 ........................................................ 6

第二章 本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 8

第三章 本计划的管理机构 ............................................ 8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 9

第五章 股权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 ..................................... 10

第六章 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 27

第七章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 31

第八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 32

第九章 附则 .......................................................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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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合众思壮、本公司、

指 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股权激励计划、本激 《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

励计划、本计划 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

股票期权、期权 指

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公司根据本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公

限制性股票 指 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计划规定的

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按照本计划规定,获得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中高

激励对象 指 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董事会认为对公司经营业

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

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所有股票期权行

有效期 指

权或注销和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

期权授权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日期,授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等待期 指 股票期权授予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段。

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行使其所拥有的股票期权的行为,在本计

行权 指 划中行权即为激励对象按照本计划设定的条件购买标的股票的

行为。

可行权日 指 激励对象可以开始行权的日期,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行权价格 指 本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买公司股票的价格。

行权条件 指 根据本计划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用于担保、

限售期 指

偿还债务的期间。

本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

解除限售期 指

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根据本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满足的条

解除限售条件 指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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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国证监会令第 126 号公布、自 2016 年 8 月 13 日起施行的《上市公

《管理办法》 指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6 年 8 月 13 日公布《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

《备忘录第 4 号》

忘录第 4 号:股权激励》。

《公司章程》 指 《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1)本草案修订稿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

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草案修订稿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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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本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充

分调动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及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

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根据《公司法》、《证

券法》、《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制订

了本计划。

第三章 本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计划的实施、变更

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

理。

二、董事会是本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计划的实施。董事会下设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计划并报董事会

审议,董事会对本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大会授

权范围内办理本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及独立董事是本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

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监事会对

本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

监督,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独立董事将就本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

投票权。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独立董事、监

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本计划设定的激励

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计划安排存

在差异,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本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

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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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及

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原则

本计划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原则如下:

1、激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在职的公司董事、中高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

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

他员工;

2、公司监事、独立董事不参加本计划;

3、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不参加本计划。

(三)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董事、中高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

务)人员、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

工共计 221 人。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

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

授予的标准确定。

(四)激励对象的核实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

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公司监事会应当对激励对象名单进

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前 5 日披露公司监

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

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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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股权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

本计划包括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两部分。股票期权和限

制性股票将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授予。本计划有效期为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授予

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所有股票期权行权或注销和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

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本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不超过总计 1800 万股,占本计划公告时公司

股本总额 73314.81 万股的 2.46%。其中首次授予 1547.55 万股,占本计划公告

时公司股本总额 73314.81 万股的 2.11%;预留 252.45 万股,占本计划拟授出权

益总数的 14.03%,占本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73314.81 万股的 0.34%。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股票。

(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标的股票数量

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576.75 万份股票期权,占本计划拟授出权益总数的

32.04%,占本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73314.81 万股的 0.79%。在满足行权条

件的情况下,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一份股票期权拥有在有效期内以行权价格购买一

股公司股票的权利。

(三)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分配

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本次获授的股票 占本次授予期 占目前总股本

姓名 职务

期权数量(万份) 权总数的比例 的比例

侯红梅 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12 2.08% 0.02%

王圣光 副总经理 24 4.16% 0.03%

左玉立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15 2.60% 0.02%

公司中层管理人员、核心业务(技术)

525.75 91.16% 0.72%

人员及其他激励人员共 104 人

合计 576.75 100% 0.79%

注: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

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总额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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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等待期、可行权日、禁售期

1、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

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2、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

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授予股票期权并完成公告、登记。

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计划,未授予的股票期权注

销。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3、等待期

本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等待期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激励对象

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4、可行权日

股票期权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满 12 个月后可以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

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股票期权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满 12 个月后,激励对象应在未来 36 个月内

分三期行权。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表所示:

行权安排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第一个行权期 33%

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第二个行权期 33%

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个行权期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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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5、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行权后所获股票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计划的禁

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

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

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

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

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五)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和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1、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每股 16.22 元。

2、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

者:

(1)草案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

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 16.22 元;

(2)草案公告前 6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6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

总额/前 6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 15.58 元。

因草案公告后公司实施了 2016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前述价格为根据草案约

定调整方法调整后的数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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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权的条件

1、股票期权的获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反之,若下列

任一获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行权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方可行权: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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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终止本计划,所有激励对象根据

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

(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应当由公司注销。

(3)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本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在行权期的 3 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

并行权,以达到公司净利润增长率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行权条件。

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行权期 以2016年的净利润为基数,2017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0%;

第二个行权期 以2016年的净利润为基数,2018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60%;

第三个行权期 以2016年的净利润为基数,2019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90%;

注:上述“净利润”、“净利润增长率”指标以未扣除激励成本前的、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前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且公司并购的广

州吉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思拓力测绘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吉欧光学科技有

限公司、广州中科雅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泰坦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归属公司

所有的损益均不纳入上述净利润的核算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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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若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则所有激励对象相对应行权期所获授的可

行权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考核细则,对各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表现进行综

合考评,激励对象需达到考核指标方可行权。未能达到考核指标的激励对象不得

行权。激励对象当年未能行权部分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具体内容详见《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修订稿)》(以下简称“《考核办法》”)。

(5)绩效考核指标设立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

规定。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

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设置了净利润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指标反映了未来

能带给股东的可分配利润的增长速度,用以衡量公司盈利能力的成长性,衡量一

个公司经营效益的重要指标。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作

用,设定了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业绩考核指标为:以 2016 年净利润为基数,

2017-2019 年净利润增长率分别不低于 30%、60%、90%。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

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

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行权的条件。只有在两个指标同

时达成的情况下,激励对象才能行权。

综上,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

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

达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七)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1、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

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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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

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 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

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调整

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2、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行权前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

缩股等事项,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

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整后

的行权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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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4)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为正数。

3、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的数量和行权价格不做调整。

4、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数量、行权

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

和本计划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意见。

(八)股票期权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的每

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

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

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1、期权价值的计算方法

财政部于 2006 年 2 月 15 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

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并于 2007 年 1 月 1 日起

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股票期权的公允价

值进行计算。

公司选择 Black-Scholes 模型来计算期权的公允价值,并于 2017 年 8 月 29

日用该模型对授予的 576.75 万份股票期权进行测算,每份股票期权价值为

4.0732 元,授予的 576.75 万份股票期权总价值为 2349.22 万元,具体参数选取

如下:

(1)标的股价:18.60 元/股(2017 年 8 月 29 日股票交易均价为 15.50 元/

股,假设授予日公司交易均价上涨 20%,即 18.60 元/股)。

(2)有效期分别为:1 年、2 年、3 年(授予日至每期首个行权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为:13.51%、26.41%、31.09%(分别采用中小板指数最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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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一年、两年和三年的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2.1%、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

机构 1 年期、2 年期、3 年期及以上存款基准利率)。

(5)股息率:0.72%(上市以来公司股息率的平均值)

2、期权费用的摊销方法

公司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计划

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行权比例摊销。由本计划

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假设 2017 年 11 月 1 日授予,则本计划授予的股票

期权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 需摊销的总费用 2017 年 2018 年 2019 年 2020 年

(万份)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576.75 2349.22 208.65 1167.53 679.98 293.05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

股票期权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从而对业绩考核指标中的

净利润增长率指标造成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若考虑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对公司

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

成本,本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标的股票数量

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不超过 1223.25 万股限制性股票,占本计划公告时公

司股本总额 73314.81 万股的 1.67%。其中首次授予 970.80 万股,占本计划拟授

出权益总数的 53.93%,占本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73314.81 万股的 1.32%;

预留 252.45 万股,占本计划拟授出权益总数的 14.03%,占本计划公告时公司股

本总额 73314.81 万股的 0.34%。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分配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18

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授予限制性股 占目前总股

姓名 职务

票数量(万股) 票总数的比例 本的比例

侯红梅 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43.20 3.53% 0.06%

左玉立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15 1.23% 0.02%

公司中层管理人员、核心业务(技术)

912.60 74.60% 1.24%

人员及其他激励人员共 153 人

预留 252.45 20.64% 0.34%

合计 1223.25 100% 1.67%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有

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2、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

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四)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

禁售期

1、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

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2、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

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

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失效。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激励对象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进行限制性股票授予: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19

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上述公司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 60 日期限之内。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 6 个月内发

生过减持股票行为,则《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日起

推迟 6 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3、本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激励对

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

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33%

预留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33%

预留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34%

预留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现金股利由公司代管,作为应付股利

在解除限售时向激励对象支付;若根据本计划不能解除限售,则由公司收回。激

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

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

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

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

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4、禁售期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20

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

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

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

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

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1、首次授予价格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为每股 8.11 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

以每股 8.11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限制性股票。

2、首次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

较高者:

(1)本计划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

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16.22 元的 50%,为每股 8.11 元;

(2)本计划公告前 6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60 个交易日股票交

易总额/前 6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15.58 元的 50%,为每股 7.79 元;

因草案公告后公司实施了 2016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前述价格为根据草案约

定调整方法调整后的数字。

3、预留限制性股票的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限制性股票在每次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授

予情况的摘要。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

格较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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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1)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 1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

价的 50%;

(2)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 20 个交易日、60 个交易日或

者 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 50%。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同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

当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达成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

若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授予限制性股票。

2、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同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绩效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以2016年的净利润为基数,2017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0%;

预留第一次解除限售期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以2016年的净利润为基数,2018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60%;

预留第二次解除限售期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以2016年的净利润为基数,2019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90%;

预留第三次解除限售期

注:上述“净利润”、“净利润增长率”指标以未扣除激励成本前的、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前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且公司并购的广

州吉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思拓力测绘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吉欧光学科技有

限公司、广州中科雅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泰坦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归属公司

所有的损益均不纳入上述净利润的核算中。

由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考核细则,对各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表现进行综

合考评,激励对象需达到考核指标方可解除限售。未能达到考核指标的激励对象

22

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不得解除限售,公司将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取消该激励对象当期解除限售额

度,由公司回购注销。

具体内容详见《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修订稿)》。

(七)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1、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

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

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调

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派

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

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23

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

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整后

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为正数。

3、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和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4、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当出现前述情况时由公司董事会决定调整授

予价格、限制性股票数量。律师应当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

章程》和本计划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意见。

(八)限制性股票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

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

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

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1、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份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

2、解除限售日前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

24

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3、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如果全部或部分股

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4、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以 Black-Scholes 模型(B-S 模型)作

为定价模型基础,扣除限制性因素带来的成本后作为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

公司于董事会当日运用该模型以 2017 年 8 月 29 日为计算的基准日,对首次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了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测算得出

每股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为 5.4874 元。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18.60 元/股(2017 年 8 月 29 日股票交易均价为 15.50 元/

股,假设授予日股票交易均价上涨 20%,即 18.60 元/股)

(2)有效期分别为:1 年、2 年、3 年(授予日至每期首个解除限售日的期

限)

(3)历史波动率为:13.51%、26.41%、31.09%(分别采用中小板指数最近

一年、两年和三年的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2.1%、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

机构 1 年期、2 年期、3 年期及以上存款基准利率)。

(5)股息率:0.72%(上市以来公司股息率的平均值)

5、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摊销方法

公司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计

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月平均摊销。由本计划

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假设 2017 年 11 月 1 日授予,则本计划首次授予的

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 需摊销的总费用 2017年 2018年 2019年 2020年

股票数量(万股)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970.80 5327.19 629.50 3349.94 1068.06 279.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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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的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合计需摊销的费用预测见下表:

需摊销的总费用 2017年 2018年 2019年 2020年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7676.41 838.16 4517.48 1748.04 572.73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

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从而对业绩考核指标中

的净利润增长率指标造成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若考虑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

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

理人成本,本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九)回购注销的原则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

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1、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

格;n 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

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1 为股权登记日当天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

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3)缩股

P=P0÷n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

格;n 为每股的缩股比例(即 1 股股票缩为 n 股股票)。

(4)派息

P=P0-V

26

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

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2、回购注销的审议程序

(1)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的

回购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回购价格后,应及时公告。

(2)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应经董事会做出决议并

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3、回购注销的程序

(1)公司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股份方案,并将回购方案提交股东大会

批准,并及时公告;

(2)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解除限

售该等限制性股票,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

宜。

(3)公司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

理。

4、购股资金的利息补偿

若无特殊说明,公司因本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向激励对象支付对应股

份的购股资金及其同期利息,利率按同期央行存款基准利率计算。

第六章 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计划时,作为

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

过本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

大会授权,负责实施股票期权的授予、行权、注销及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

售和回购工作。

(二)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本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

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将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本

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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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

(三)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

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

示期不少于 10 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

的说明。

(四)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

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

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

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

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五)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

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

董事会负责实施股票期权的授予、行权、注销及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

回购工作。

(六)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计划草案修订稿公告前 6 个月内买卖

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

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

释规定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不得

成为激励对象。

(七)公司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本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及《管理办法》的规定发表专业意见。

二、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股权激励协议书》,

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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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预留权益的授予方案由董事会

确定并审议批准。

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

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三)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

核实并发表意见。

(四)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

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同时发

表明确意见。

(五)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授予激励

对象相关权益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

票登记完成后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

作的,本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 3 个月内不得再次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

在 60 日内)。

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明确,

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六)公司授予权益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

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七)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后,涉及注册资本变更的,由公司向工商登

记部门办理公司变更事项的登记手续。

三、股票期权行权的程序

(一)在行权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行权条件。董事会应当就

本计划设定的行权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

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行权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

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行权事宜,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

由公司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行权对应的股票期权。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

的公告。

(二)激励对象可对已行权的公司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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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公司股票期权行权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

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事宜。

(四)激励对象行权后,涉及注册资本变更的,由公司向工商登记部门办理

公司变更事项的登记手续。

四、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程序

(一)在解除限售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董事

会应当就本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

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

律意见。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对

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

性股票。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二)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公司解除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

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五、本计划的变更、终止程序

(一)本计划的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之前拟变更本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后变更本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

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加速行权/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

(2)降低行权价格/授予价格的情形。

(二)本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

会审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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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第七章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一)公司具有对本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

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计划所确定的行权/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将按本

计划规定的原则,向激励对象注销其相应的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回购并注销其相

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二)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有关股票期权或限制性股票提供

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三)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股权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四)公司应当根据本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行权/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

定行权/解除限售。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行权/解除限售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

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一)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

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二)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四)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

债务。

(五)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

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

售,公司在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激励对象已享有的

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六)激励对象因本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

其它税费。

(七)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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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计划所获得

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八)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署《股

权激励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九)法律、法规及本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第八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

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

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二)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

符合授予条件或行权/解除限售安排的,未授予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不得授

予,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统一注销,激励对象已获授但

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已行权

的、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

董事会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和本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三)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计划不做变更,按本计划的规定继续执

行。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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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一)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而失去参与本计划的资格,激励对象

已行权/解除限售的权益继续有效,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

公司注销;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后注销: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内,或在公司下属分、子公司内

任职的,其获授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

进行。

但是,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执业道德、泄露公司

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

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董事会可以决定对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在

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解除限售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

不得行权/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本计划的规定注销/回购注销。

(三)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

未行权/解除限售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不得行权/解除限售,并由公司按本计

划的规定注销/回购注销。

(四)激励对象因退休而离职,其获授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

退休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且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

行权/解除限售条件。

(五)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当激励对象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其获授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

票将完全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且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

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行权/解除限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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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2、当激励对象非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董事会可以决定对激励对

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解除限售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不得行权/解

除限售,并由公司按本计划的规定注销/回购注销。

(六)激励对象若因执行职务而死亡,其获授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将由

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并按照死亡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

行,且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行权/解除限售条件;若因

其他原因而死亡,董事会可以决定对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解

除限售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不得行权/解除限售,并由公司按本计划的规定注

销/回购注销。

(七)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

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计划和《股权激励协议书》的规定解决;

规定不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

公司住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九章 附则

一、本计划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本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8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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