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作为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对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
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修订稿)》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的授予额度、授
予日期、行权价格/授予价格、行权期/解除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持续
发展。
3、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
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
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
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
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
合《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修订稿)》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
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5、公司实施 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
约束机制,提高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核心骨干人员和股东形成利益
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核心骨干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并
最终提高公司业绩。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6、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回避表决,由非关联
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与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股票期权与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孟祥凯 郜 卓
苏金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