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众思壮: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7-08-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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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作为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对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

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修订稿)》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的授予额度、授

予日期、行权价格/授予价格、行权期/解除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持续

发展。

3、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

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

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

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

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

合《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修订稿)》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

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5、公司实施 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

约束机制,提高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核心骨干人员和股东形成利益

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核心骨干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并

最终提高公司业绩。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6、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回避表决,由非关联

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与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股票期权与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孟祥凯 郜 卓

苏金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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