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赋予独立董事的职
责,我们作为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对公
司经营行为的审核、监督,以及对有关资料的认真审阅,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立场,
现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及2017年半年度报告相关事项发表如
下意见:
一、对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
2、截止2017年6月30日,公司审批的对外担保总额112,700万元。系:2012年9月30
日,公司201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为全资子公司山东九鼎新材料有限公司
就5万吨HME池窑项目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莘县支行申请40,000万元贷款提供连
带责任保证担保。2015年8月17日,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为江苏九
鼎集团有限公司、南通九鼎针织服装有限公司、江苏九鼎天地风能有限公司、吐鲁番市
荣风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额度合计不超过40,000万元人民币。2016年11月23
日,公司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为全资子公司山东九鼎新材料有限公司
向山东鲁西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申请的3年期6,000万元融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和为控
股子公司银川九鼎金业风能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向宁夏银行新市区支行申请1年期500万元
流动资金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016年12月27日,公司201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为克什克旗腾汇风新能源有限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赤峰分行申请10年期
26,200万元项目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截止2017年6月30日,公司实际对外担保余
额为47,950万元。上述担保行为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不会损害本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
益。
二、对公司2017年下半年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
司独立董事,经对公司提交的相关材料、实施、决策程序及以前年度实际交易情况等核
查,现就公司2017年下半年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预计的2017年下半年日常关联交易,采用等价有偿、公允市价的定价制度,均
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虽为关联交易,但关联人未涉及公司董事,公司董事无
需回避了表决,交易公平,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中小股东利益的
行为。
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陈尚、谷正芬、钟刚
2017年8月28日